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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厅规定 警察因主观故意造成错案退休后也要追责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6-11-28 16:41:39
导读:  吉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了警察执法过错应予追责的具体情形,并特别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要终身追究执法责任,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 吉林省界定了警察接处警、受立案、证据收集、涉案财物处理、刑事强制手段使用等工作中予以追究...

吉林省公安厅规定 警察因主观故意造成错案退休后也要追责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吉林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了警察执法过错应予追责的具体情形,并特别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要终身追究执法责任,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

  吉林省界定了警察接处警、受立案、证据收集、涉案财物处理、刑事强制手段使用等工作中予以追究责任的20项执法过错行为。同时指出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应查未查的执法过错。

  吉林省还对落实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杨健介绍,为强化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错案的,要终身追究执法责任,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同时明确了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和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为,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执法过错责任人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本年度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为,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关键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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