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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有车有房 将2岁患病女儿遗弃民政局 自称养不起 揭秘事情始末 男子构成遗弃罪吗

 3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6-12-06 13:46:54
导读: 自称无力抚养女儿的李某,家里收拾得很整洁 近日一则将女儿遗弃民政局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9日,30岁男子李某就是将不到3岁的亲生女儿“扔”在了顺义区民政局。 11月29日,李某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否认自己是遗弃女儿。李某称,自己的本意是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己无力抚养的女...

 自称无力抚养女儿的李某,家里收拾得很整洁

  近日一则将女儿遗弃民政局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了审理。2016年3月9日,30岁男子李某就是将不到3岁的亲生女儿“扔”在了顺义区民政局。

  11月29日,李某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时,否认自己是遗弃女儿。李某称,自己的本意是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自己无力抚养的女儿申请孤儿院认领,想以此逼民政局收下孩子。且之后到派出所想领回孩子。

  “他确实不符合把孩子送福利院的政策。”顺义民政局工作人员表示,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李某的女儿既不“孤”,也非“残”。

  目前,已取保候审的李某仍和女儿一起生活。记者近日对此事进行调查。

  3月9日,虽已入春,但北京的最低气温还在零下4摄氏度,刮着西北风。

  当天上午9时,宋女士在顺义民政局门口看到一名小女孩,“身穿黄色羽绒服,梳着小辫子,小脸被风吹红了,像是走丢了。”

  民政局工作人员报了警,民警询问良久,才得知小女孩是被父亲李某扔在这里的。

  两天后的3月11日,李某到派出所要求领回孩子,被警方控制。

  在李某的描述中,遗弃女儿并无预谋,只想找人收养自己的女儿。“人家说要不去找顺义民政局,那地方大,看看有没有救助之类的?”

  3月9号一大早,李某就带着女儿去顺义民政局了。

  时任顺义民政局法制办、全程办主任张志远回忆,李某带着孩子来到民政局办事大厅窗口咨询,能否将女儿交由民政部门收养。“当时工作人员就指引他上二楼福利科咨询。”

  在顺义民政局福利科科长李海玉印象中,牵着孩子的李某低着头,工作人员问一句,他才答一句。“问清楚基本情况后,我们告诉他不符合送福利院的条件,建议他可以尝试申请低保。他立刻很生气,拽着孩子就走了。”

  李某牵着孩子下了楼,让她待在楼道拐角处,自己快步离开。

  记者了解到,当天李某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了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经工作人员报警,两天后,李某到派出所投案。

  涉嫌遗弃罪被诉的李某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女儿还是跟着他回到家中。

  李某家位于距首都国际机场不远的一处小区。11月30日,新京报进入李某家中,李某女儿的玩具、识字卡片、奶粉盒装在几个纸箱里,堆放在门外。

  李某家中收拾得还比较整洁,家电等物品一应俱全。

  失业在家的李某,每天的固定任务就是接送女儿上下学,给女儿做顿晚饭。多数时间,他就坐在沙发上看电视。

  几个月前,李某花2万块钱买了辆二手车。

  “这个孩子落下了先天性心脏病”,李某说,妻子临近预产期时,才检查发现孩子脐带“拧麻花”似的,供血供氧不足,立刻剖腹产。现在女儿每年需要做一次心脏检查,也容易感冒发烧。

  自从去年同妻子离婚后,李某自认为无力兼顾找工作和抚养孩子。“一个星期七天,周末两天我得在家看孩子,剩下那五天万一孩子生个病,两天才好,等于就上三天班。哪找这种工作去?”

  没有合适的工作,李某把家中主卧租了出去,加上前妻给的900元抚养费,现在一个月有2000多元收入。

  “别人家的孩子这么大,叔叔阿姨都会叫,能说好多句子。她3岁多了,连自己名字都说不清楚。”只有小学四年级文化水平的李某坦言,他对女儿没耐心。

  幼儿园给小朋友发的学习卡片,上面有些简单的古诗句和英语单词,李某也一概不会。“让我读句诗,好多带拼音的我才读得出来,不带拼音的我都读不出来。”李某说,“有时候我在手机上查,查出来教她读,教了没两分钟,她冲我哈哈一乐,跑了。”

  “上不出学来将来跟我一样。”李某说,“所以我就想把她送孤儿院去,长大我也不找,是被别人收养也好,还是在孤儿院上学长大也好,他们能教育下。”

  对于李某的情况李海玉向记者介绍说,福利院接收孩子,规定必须是孤残儿童,“显然他女儿的情况,既不符合孤,也不符合残。”

  “一个男的,四肢健全,非要把孩子扔孤儿院,这么一说谁不骂你啊”,“带孩子找不了工作、教育不了孩子……”李某认为,自己不抚养孩子的理由,不能被大家信服。

  李某称,当初离婚时,前妻提前咨询了律师,写好了离婚协议给李某签字,协议约定了女儿归李某抚养。

  由于李某拒绝提供联系方式,记者未能联系到他的前妻。

  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社区居委会在庭审上的证据记录,居委会表示并不知道李某家庭的情况,李某也没申请过低保。而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李某居住的是回迁房,自己平时也有出租房屋的收入。不过李某说这些都不足以养育孩子。庭上,李某多次表示不想养孩子。“随着孩子长大,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

  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两年至两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李某如果被定罪判刑,孩子怎么办?京衡律师集团律师余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是有抚养义务的。虽然离婚后这个孩子跟父亲生活,但母亲也有抚养义务。如果母亲拒绝抚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的适用行为有哪些

  “负有扶养义务”是指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负有的对上述被扶养人在经济、生活等方面予以供给、照顾、帮助,以维护其正常的生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养父母对养子女、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5、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6、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7、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等。

  “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特征

  遗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不拒不扶养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且有能力扶养而拒绝扶养。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由于本罪在旧刑法中属于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故通说认为,本罪的本质是侵犯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一般认为,遗弃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婚姻法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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