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吉林15岁男生在学校厕所被多名同学围堵 5根手筋被砍断 校方称跟学校没关系 揭秘案件始末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6-12-12 15:18:06
导读: 近日,有网友爆料:吉林省梨树县四棵树乡某中学付姓同学被7名学生用刀砍伤,右手手指被砍断5根手筋,其中一根手指肉被削掉一半。12月11日,记者与被砍伤孩子的父亲付先生取得了联系,付先生表示儿子小付确实在学校内被砍伤,目前仍在医院治疗。小付的右手伤势很重。《新文化报》 图  事发:校内被同学砍伤 “我...

  近日,有网友爆料:吉林省梨树县四棵树乡某中学付姓同学被7名学生用刀砍伤,右手手指被砍断5根手筋,其中一根手指肉被削掉一半。12月11日,记者与被砍伤孩子的父亲付先生取得了联系,付先生表示儿子小付确实在学校内被砍伤,目前仍在医院治疗。

小付的右手伤势很重。《新文化报》 图 

  事发:校内被同学砍伤

  “我儿子是11月29日中午被砍伤的,就在学校的厕所里。”付先生说,儿子今年15岁,在梨树县四棵树乡某中学念初三。11月29日中午,儿子班主任打电话,称小付被砍伤了,付先生立即赶到乡里卫生院。

  付先生说,他了解的情况是,29日中午,学校几个学生将小付约到学校厕所,“带头的姓吴,我儿子说当时得有七八个人将他围住了,姓吴的学生掏出一把刀,往我儿子脖子上砍,我儿子用手一挡,就抓住了刀,对方把刀往外一拽、一拧,就把我儿子右手的多根手指砍伤了。”付先生说,如今儿子右手两根手指的手筋被砍断,右手小拇指大部分的皮肉都被砍掉了。

  付先生说,事发后,他找到校长任贵春,“校长没打120,而是带着我儿子找到班主任,后来班主任把孩子送到了乡里的卫生院。”付先生说,因为医疗水平有限,随后他将儿子送往了梨树县中医院救治。

  “从11月29日到现在,已经10多天了,手术费花了两万多,现在每天还需要近千元的治疗费用,我们农村家庭已经承受不起了……”付先生说,事发后,他做了司法鉴定,被鉴定为轻微伤,“因为右手小手指伤得比较严重,医生也不敢说保证康复,只是说需要等恢复后,再次进行鉴定。”

  家长:学校推诿责任?

  因为预存的治疗费用已经用完,12月9日当天,付先生赶到小付就读的中学,“我找到了校长,说就算你们借我点钱也行,我先给孩子治病,别留下残疾。但校长却说学校冬季资金紧缺,让我们找派出所和砍人学生的家长。”付先生称,校长还表示“这件事我们学校完全没有责任,和学校没有关系”。

  “孩子是住校生,被砍也是在学校内,学校怎么能没有责任?”付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向派出所报警了,但因为砍人的学生未成年,派出所也没能解决,“派出所调解了,但砍人的家长也不赔偿,现在民警的意思就是让我们起诉,通过法院解决。”付先生说。

  12月9日,付先生的连襟赶到梨树县教育局反映情况,“一名负责人让我们周一到信访局去……”付先生说,事发后砍人学生的家长到医院看过小付,但并没有赔偿或垫付医药费。

  校长:等待法院判决

  12月11日下午,就此事,小付所在中学校长任贵春表示,确实是在学校内发生的,砍人的学生也是该校的在校生,“砍人的原因比较复杂,之前有两个学生互相之间有纠纷,后来这几个孩子就介入了……”

  任校长表示,目前已经报案了,学校的意见是等法院的裁决才能做出相应的举措,“我们现在也听候处理,孩子住院后,我派班主任去医院探望了,上周五孩子的亲属到学校找过我,现在学校也在研究这件事的处理办法。”

  律师:砍人者和学校都有责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司法鉴定机关对被害人伤势的鉴定结论是本案的关键点,如鉴定为轻伤,吴同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鉴定为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原题为《15岁少年在学校厕所被同学砍伤》)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