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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之人死亡将从重处罚 诈骗3000元即认定数额较大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16-12-20 14:46:39
导读: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0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之人死亡将从重处罚 诈骗3000元即认定数额较大

 

  中青在线北京12月20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依此严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

  意见首次明确了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等。

  据介绍,今年前11个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意见》分七个部分,共计三十六条。涉及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李睿懿解释说,这样规定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意见》还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

  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与此同时,《意见》还遵循量刑规范化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定罪量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意见》也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现实中,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

  李睿懿表示,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意见》对此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实践中,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

  “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很大。”李睿懿认为,这些行为都应被依法惩处。

  《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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