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最高法院重新界定非法行医司法解释 个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移除非法行医

 3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6-12-22 11:55:17
导读: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记者查询得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

最高法院重新界定非法行医司法解释 个人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被移除非法行医

  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从非法行医罪的情形中删除,同时从严界定了非法行医致就诊人员死亡的定义,《决定》从12月20日起执行。

  记者查询得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罗列了5种情况,其中第二种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在这种情形下,如发生“情节严重”的不良后果,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上述内容。目前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况只有4种:分别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龚楠说,《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最高法进行司法解释不应超出这个框架。此次修改是一大进步,真正实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统一。

  龚楠表示,不能对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过度解读,甚至理解为对医生开办个人诊所放宽监管的信号。不按照“非法行医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医生个人开诊所不必承担责任,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被追责。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则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等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既有可能按照《侵权责任法》被判赔偿,也有可能因为情节严重,而按照“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非法行医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