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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丰一男子当朋友女儿面强奸朋友老婆 被判三年零七个月

 3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2-23 11:26:31
导读:虽说朋友妻不可欺,可是长丰男子朱某竟然对一同乡好友的妻子心生邪念,甚至当着朋友女儿面强奸朋友老婆。近日,朱某因强奸罪被合肥市长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网络图合肥市长丰县某村村民朱某今年44岁,5年前,朱某的妻子离家出走,朱某此后便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6年8月底的一天,朱某遇到了同乡...

虽说朋友妻不可欺,可是长丰男子朱某竟然对一同乡好友的妻子心生邪念,甚至当着朋友女儿面强奸朋友老婆。近日,朱某因强奸罪被合肥市长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合肥长丰一男子当朋友女儿面强奸朋友老婆 被判三年零七个月

 网络图

合肥市长丰县某村村民朱某今年44岁,5年前,朱某的妻子离家出走,朱某此后便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16年8月底的一天,朱某遇到了同乡好友阿杰(化名)的老婆小兰(化名),瞬间对小兰产生了想法。

朱某多次以各种理由索要小兰的电话号码,均被对方拒绝,朱某却不死心。

8月27日上午,朱某蹲守在小兰家门口,发现小兰和孩子正在睡觉,色欲熏心的朱某不顾年幼的孩子还在旁边,强行与小兰发生了性关系,并威胁其不要喊叫。兽欲得逞的朱某正要离开时,被回来的阿杰发现,公安机关遂将朱某抓获。


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延伸阅读: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词:当朋友女儿面强奸朋友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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