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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秒车震"视频网络热传 大白天车震视频在网上疯传!车主被人肉,网友却吵翻了天

 2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01-14 8:37:10
导读:12日,一条关于“车震”的视频在微博上成为热点,视频中出现的是一辆辽B牌照的现代轿车,这段27秒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围观和评论,视频中出现的车牌号没遮挡,这一细节也掀起了大讨论,有网友根据车牌号码,搜索出了疑似车主照片以及车辆所有人信息,并公布到了网上。 视频截图“车震”视频发到微博上,辽B牌照被曝光...

12日,一条关于“车震”的视频在微博上成为热点,视频中出现的是一辆辽B牌照的现代轿车,这段27秒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围观和评论,视频中出现的车牌号没遮挡,这一细节也掀起了大讨论,有网友根据车牌号码,搜索出了疑似车主照片以及车辆所有人信息,并公布到了网上。

 

视频截图
“车震”视频发到微博上,辽B牌照被曝光
据其中一位网友爆料,他发现的这段“车震”视频是在1月12日下午2点09分在微博上发布出来的,视频中出现的是一辆辽B牌照的现代轿车,车牌号码没有遮挡,视频有27秒,随后,这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转发者不乏粉丝在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微博“大V”。
今日上午10点多,记者在微博上搜索发现,这段视频能搜索到,视频显示,时间是在白天,从周围环境看,车停在一座建筑物的前方不远处的马路边。视频中,还传出男性的声音,应该是拍摄者或拍摄者的伙伴。

 

 

视频截图
关于这段火爆的视频,三个“无从得知”
记者注意到这段视频背后还有三个问题,第一,这段“车震”视频的具体拍摄时间尚无从得知;第二,拍摄者以及第一个发布者是不是同一人也无从得知;第三,也有网友提到这段视频有可能先是被发布到微信朋友圈,进而被网友发布到了微博上,真实的发布和传播路径目前也无从得知。
网友热议
这段视频被网友们热传、热议,网友纷纷留言评论,记者梳理发现,评论中的观点主要有5个方向,一种是对“车震”事件本身的评论,第二种是对拍摄者的评论,第三种是对视频发布者以及跟进转发者行为的评论,第四种是质疑车牌号码未被遮挡,涉嫌侵权;第五种是针对车辆信息被“人肉”的。

话题1:关注“车震”

关于“车震”这一争议异性话题,本报不予评论,相信公众对此有都有判断。

话题2:关注“车震”拍摄者的评论

对于拍摄者,不少网友的观点都是持批判态度。

@卖火柴的小女孩0914:偷拍者你会倒霉一年的!啥事都发。

@杜---林:说的是!拍本身就不对,发网上更可耻。

@-眯眯眼先森-:拍别人行房,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道德的做法……

话题3:关注“车震”发布及传播者

对于这段视频的发布者以及转发者,不少网友也发表各自观点。

@大脑不和小脑玩儿小脑干瞪眼:传播淫秽色情应该封号。

@3怀抱天下3:拍的人不要脸!转的人也不要脸!没有法治概念,没有道德底线,没有是非观念,偷窥狂和假道学们的盛宴。

话题4:关于曝光车牌号

曝出车牌号码的行为,引起了网友们的极大关注和热议,普遍认为车牌号码应该予以遮挡处理。记者搜索发现,部分大连本地网友转发这条视频时,已经对车牌号码进行了遮挡处理。

@没事我就看看你继续:朋友圈早传遍了,车牌没打码的我都看了。车震有风险,飙车需谨慎。

@酷冷天蝎:视频流出不道德,起码应该车牌打码。

话题5:关于网友“人肉”车辆信息

记者搜索发现,有网友根据视频中出现的车牌号码,搜索出了疑似车主照片,照片是一戴眼镜的男子与车辆的合影;车辆所有人信息以及违法记录等也被“人肉”,所有人“马某”,营运性质“非营运”等等,公布到了网上。这些信息也引起了网友们的进一步评论。

@滢滢小姐:这明显是出事故查勘员的人车合影,你这也太能混淆视听,博人眼球了。

其他评论

7-Magiic:是不是以为玻璃真隐私阿 厉害了老司机

天际的桃花:不冻腚吗?

冰镇可乐Scg:这车火了

焦糖曲奇:希望那是他老婆

迷糊酱儿:艾嘛,可千万别在大白天做坏事

小宝醒了二叨叨:人家也没在你车里震,你录完还发出来??有病啊

笨de小猫:不太地道啊感觉。这不毁了当事人了嘛。

【律师观点】
针对涉及其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马兴骅律师,马律师给除了法律意见。关于偷拍、传播他人的“车震”视频,律师倾向认为偷拍、散布他人“车震”视频可能有三方面责任:

1、偷拍者可能要承担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车震”属于私密的行为,而且私家车(公布车号)是相对封闭的空间,是私人空间的外延,因此,律师倾向认为“车震”属于隐私。被侵权人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

2、偷拍者有可能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等。

3、散布他人“车震”的视频,情节严重的,偷拍者还有可能承担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也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

此外,针对网友“人肉”搜索车辆信息并发布到网上的行为,马兴骅律师分析说,这种行为也涉嫌侵权,甚至会使得“车震”当事人以及相关利益人陷入巨大麻烦,很多事情是不可能想象的,建议大家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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