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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历史系女研究生于艳茹论文抄袭被撤销学位 女博士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被驳回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7-01-19 9:09:40
导读: 于艳茹涉诉学术论文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

 于艳茹涉诉学术论文

  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学校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1月17日,海淀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同时,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北京大学撤销学位 博士起诉维权

  37岁的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目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的一名博士后。她于2013年7月在北大获得博士学位。

  2015年1月,北京大学作出《决定》,认定于艳茹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为此,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其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于艳茹就博士学位被撤销发声明

  于艳茹认为:

  在实体方面,北大并没有发现其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

  涉案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其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北大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在程序方面,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原告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北大始终未让原告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

  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原告申辩,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北大关于于艳茹事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北大:撤销学位有权、有据、有序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

  2、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3、于艳茹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大方面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北大:撤销学位有权、有据、有序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1、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

  2、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3、于艳茹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北大方面认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关键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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