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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男子醉酒后开电瓶车撞上停放汽车身亡 家属向汽车车主索赔40万 最终被判赔偿十万元

 8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易  发布时间:2017-03-15 17:13:44
导读: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 真是觉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门口的车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 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 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 驾驶着电瓶车回家, 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陈...

江苏江阴男子醉酒后开电瓶车撞上停放汽车身亡 家属向汽车车主索赔40万 最终被判赔偿十万元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

  真是觉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门口的车

  居然“撞”死了人!

  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

  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

  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

  驾驶着电瓶车回家,

  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

  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

  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

  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

  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

  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

  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

  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

  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

  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电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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