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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棺材匠孔竹清卖“铁钉棺材”触犯丧葬禁忌被控诈骗,法院判无罪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03-17 16:36:05
导读: 用铁钉将多块木料拼接,冒充“整墙整盖”的棺材出售到湖北利川、贵州石阡等地,湖南宁远籍“棺材匠”孔竹清摊上了大事。 湖北利川棺材售卖地的丧葬风俗是:安葬死者的棺材中不能使用铁钉,因而孔竹清出售的这批棺材在当地不能使用。但在孔竹清的老家湖南宁远县,并无此禁忌。 棺材钉 “铁钉棺材”引发利川购买者集体报...

  用铁钉将多块木料拼接,冒充“整墙整盖”的棺材出售到湖北利川、贵州石阡等地,湖南宁远籍“棺材匠”孔竹清摊上了大事。
  湖北利川棺材售卖地的丧葬风俗是:安葬死者的棺材中不能使用铁钉,因而孔竹清出售的这批棺材在当地不能使用。但在孔竹清的老家湖南宁远县,并无此禁忌。

湖南棺材匠孔竹清卖“铁钉棺材”触犯丧葬禁忌被控诈骗,法院判无罪

 棺材钉


  “铁钉棺材”引发利川购买者集体报案。此后,孔竹清被以犯诈骗罪公诉至法院。然而,孔的行为是触犯刑法应以诈骗罪判处,还是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引发争议。
  “我国任何法律或行业标准都没有禁止棺材使用铁钉的规定,不能同一行为在湖南就合法,在湖北就犯罪了。”法庭上,孔的辩护律师邹湘萼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邹湘萼处获悉,在利川法院一审判决孔竹清无罪之后,检方抗诉,2017年2月28日,湖北施恩州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孔竹清被宣告无罪。
  邹湘萼律师表示,曾被关押近一年的孔竹清近日已拿到了二审无罪裁定书,将申请国家赔偿。但孔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棺材购买者如需维权,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进行民事索赔。
  棺材不合习俗,棺材匠被控诈骗
  根据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现年50岁的孔竹清系湖南宁远县人,2014年9月,孔竹清租用湖南靖州县艮山口乡一木材加工厂,使用钉铁钉,以乳白胶、黄粉粘合等方法用木材加工制作棺材。2015年5月至8月,孔竹清将木质棺材的半成品(未刷漆)先后运往湖北省利川市、贵州省石阡县等地销售,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
  但孔竹清在销售棺材过程中,隐瞒了棺材的盖板、墙板是用铁钉将多块木料连接拼凑的真相,谎称是“整墙整盖”(指用一根木材加工而成)的棺材,赵某、贺某、田某等17人听信此言,分别购买了孔竹清销售的棺材半成品或配件,孔竹清获得的销售款共计20余万元。
  案发的原因却与售卖地丧葬风俗密切相关。澎湃新闻查阅相关报道,2015年6月底,利川市凉雾乡继昌村村民到凉雾派出所报案,称继昌村11户村民从一外地人手中购买19副半成品棺材料,请人加工时才发现,这些材料均由铁钉钉制拼凑而成,加上乳白胶、石粉、黄粉等勾缝,肉眼看上去,根本发现不了是假的“整墙整盖”棺材。按当地丧葬习俗,棺材不能带铁制器件,这批棺材不能用于安葬死者。
  利川警方以诈骗案立案侦查。2015年8月23日,孔竹清被湖南怀化警方抓获,同月2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之后,孔竹清被利川市检察院以犯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检方指控认为,孔竹清明知被害人居住地使用的棺材不能带铁制器件的习俗,也虚构了棺材“整墙整盖”的事实,隐瞒了棺材是用铁钉拼接的真相,获利20余万元,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孔竹清刑责。
  律师:同一行为不能在湖南合法,在湖北就犯罪了
  法庭上,关于孔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应以诈骗罪判处,还是民事欺诈行为,引发争议。
  孔竹清辩解称,其老家湖南省宁远县使用的棺材都要钉铁钉,他不是诈骗。
  邹湘萼向澎湃新闻说,她曾走访宁远多家当地的木材加工厂,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在被告人老家有几十家木材加工厂,大部分都生产加工棺材,都有用铁钉拼接的情况,包括有加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厂。
  “关于刑事案件全国适用的是同样的法律,任何法律或行业标准都没有禁止棺材使用铁钉的规定,不能同一行为在湖南就合法在湖北就犯罪了,因此被告人孔竹清不应受到刑事制裁。”邹湘萼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其行为最多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双方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地方风俗应当尊重,但一份具有权威性的刑事判决书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风俗习惯为判决依据。”邹湘萼辩护称,从案件材料看,如果是“整墙整盖”的棺材每副价格应在七八千元,而被告人所销售的棺木价格在三千至五千元之间,远远低于市场价,受害人对这种远低于市场价的棺木品质应有预见性。
  邹湘萼认为,孔竹清出售棺材时隐瞒了该棺材是用铁钉拼接的事实系民事欺诈行为,因为这些棺材客观上是能够使用的,只是因为受害人受风俗习惯的影响主观上不愿意,因此孔竹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法院:不构成刑事犯罪,购买者可民事索赔
  2016年7月4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竹清无罪。
  宣判后,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7月5日,孔竹清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此时,孔已被关押近一年。
  恩施州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定书认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同时认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邹湘萼向澎湃新闻解释说,刑法禁止类推解释,“消费者买一件羊毛衫,本来羊毛衫只含有50%的羊毛,但卖家宣传说含100%的羊毛,是不是这些卖家都应当以诈骗罪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果可以追究刑责,打击面可以无限广。”
  邹湘萼认为,这起案件的无罪判决,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区分民事与刑事的界限,孔竹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涉嫌消费欺诈,棺材购买者如需维权,应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进行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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