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9万余元,且有57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建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建... |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9万余元,且有57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建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建新先后利用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市委副书记、巴州建设局局长、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厅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资质评定、升级、企业年审、申请规划许可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甲、王某乙、沈某某、闫某某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8198549.69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5707572.02元李建新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另查明,纪检部门初核时掌握了李建新涉嫌收受王某甲、王某乙、曹某某财物的相关问题,2016年3月17日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不掌握的收受其他多名人员财物的事实。在组织不掌握赃款去向的情况下,李建新主动交代并配合组织上交赃款11696400元。同时,李建新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李建新收受的财物,除了大量的人民币现金外,还包括美金、大面值的购物卡、贵重的按摩椅等,以及假借挂证费名义收取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接受房产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接受免费房屋装修等。
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98549.69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建新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570757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新在“双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李建新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
近日,乌市中院判决被告人李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缴在案的被告人李建新犯罪所得13906121.69元,由扣缴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李建新简历
1972.09-1974.09,新疆建工局阜北农场中专师范班学习;
1974.09-1976.05,新疆阜北农场园林二队知青、学校教师;
1976.05-1980.11,新疆建筑安装总公司222团2连团委办公室干事;
1980.11-1985.06,新疆第四建筑公司团委干部;(1983.09-1985.07自治区党委党校理论班学习)
1985.06-1987.11,新疆第四建筑公司党委副书记
1987.11-1990.02,新疆加气混凝土厂党委书记、副厂长;
1990.02-1992.03,新疆建筑总公司团委副书记;
1992.03-1993.08,新疆建筑总公司宣传处副处长;
1993.08-1994.06,新疆建筑科研所党委书记;
1994.06-1996.10,库尔勒市委副书记;
1996.10-1997.12,巴州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1995.08-1997.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95.09-1997.07南京大学土地管理与房地产开发专业学习);
1997.12-2000.07,新疆自治区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00.07-2009.04,新疆自治区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2003.03-2004.01中央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9.04-2010.09,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2010.09-2014.11,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5.01-2016.05,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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