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广东37岁男子花钱相亲遇白富美 怀疑婚恋网站提供婚托相亲状告婚恋公司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腾讯网  发布时间:2017-05-26 10:49:06
导读:  今年37岁的黄先生打算通过征婚交友网站来寻找真爱,并与某知名婚恋网站签订合同。随后,婚恋网站给他介绍了一个“白富美”,自认为“矮穷黑”的黄先生,认为婚恋网的匹配标准很不靠谱,甚至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经与签订合同的佛山天×公司、北京×树公司协商未果后,黄先生遂向禅城法院...

广东37岁男子花钱相亲遇白富美 怀疑婚恋网站提供婚托相亲状告婚恋公司 法院判决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37岁的黄先生打算通过征婚交友网站来寻找真爱,并与某知名婚恋网站签订合同。随后,婚恋网站给他介绍了一个“白富美”,自认为“矮穷黑”的黄先生,认为婚恋网的匹配标准很不靠谱,甚至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经与签订合同的佛山天×公司、北京×树公司协商未果后,黄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剩余费用。

  案起:

  37岁男子通过婚恋网择偶

  2016年,天×公司经×树公司授权开设某婚恋网站佛山国际商业中心VIP服务中心。同年8月3日,37岁的黄先生与×树公司签订《红娘服务合同》,天×公司受×树公司委托具体履行合同内容。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婚恋网站通过CRM系统提供红娘服务,黄先生应利用此系统接受服务,×树公司应为其开通相关权限。服务总金额为6880元,其中1376元为CRM系统使用费。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随附的登记信息,黄先生对征友信息中的出生年份要求为1980年至1992年,未详细记载其他择偶需求。

  维权:

  怀疑遇“婚托”却退款无门

  2016年8月13日,天×公司安排黄先生和候选人约见。黄先生称,女方是家住广东的李小姐,1992年出生,肤白貌美,年轻苗条。而自己又黑又瘦,学历不高,无车无房,两人差距很大。于是,他要求婚恋网站提供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却遭到天×公司拒绝,黄先生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

  同年8月25日,服务老师再次为黄先生安排约见,黄先生要求提供女会员合同、工作单位、地址、住址等信息,均遭拒绝。后来服务老师在9月期间两次拟安排约见,黄先生均提出没时间约见。9月22日,黄先生来电表明要回老家,要求退费,天×公司建议其转档回广西服务。

  次日,天×公司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供黄先生选择:一是退款两千元,双方结束一切的合同关系;二是转去广西南宁服务直到服务期结束。

  起诉:

  状告婚恋公司“强制相亲”

  2016年10月21日,黄先生把×树公司、天×公司诉至禅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6880元服务费。黄先生认为,×树公司未依约为其开通CRM系统相关权限,致使其无法登录该系统和可能中意的候选人进行沟通交流约见。而且天×公司使用婚托,拒绝其查看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存在被强制安排赴约的情形。

  天×公司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该公司称,根据《红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黄先生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被告×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

  “霸王条款”无效

  禅城法院指出,虽讼争服务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黄先生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

  黄先生作为委托人应向被告支付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及必要费用。天×公司为黄先生成功安排约见1人,此后陆续4次向其推荐合适人选,但因其要求详细信息、不配合时间安排等原因未能成功约见。根据合同约定,CRM系统使用费应按5次算,约为1146.7元;安排约见费用应按一次算,约为917.3元。鉴于双方已解除服务合同,×树公司应向黄先生退还剩余费用4816元。


关键词:相亲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