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此前鲜有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区域”。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核心提示:据了解,该起案子中,... |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较特殊的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此前鲜有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区域”。该案中,常州某中学一女教师因与一未满十四周岁学生发生性关系,犯下猥亵儿童罪被判刑3年。
核心提示:据了解,该起案子中,黄某30岁左右年岁。黄某与王某屡次发作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联系该段时刻孩子成绩降低、经常不回家、乃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所以反映到校园,由此案发。
据了解,黄某(女),原系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在家中、宾馆等地屡次与王某发作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孩童罪起诉至法院。
图文无关。
据了解,该起案子中,黄某30岁左右年岁。黄某与王某屡次发作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联系该段时刻孩子成绩降低、经常不回家、乃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所以反映到校园,由此案发。
黄某首次与王某发作关系,是在黄某协助王某教导学习的时分。
对于该案,办案法官表明,黄某目无法纪,屡次与孩童发作性做法,其做法已构成猥亵孩童罪,应从重处分。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却违反法令和道德,屡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作性做法,该做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敬与信赖,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思伤口,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办。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由于中国有关法令规定,强奸罪,是指违反妇人意志,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别的手法,强行与妇人发作性交的做法。该起案子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孩童罪论处。
强奸罪定义
一、强奸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女教师与未满14周岁
男生发生关系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黄某(女),原系金坛市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无前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黄某30岁左右,离异。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黄某第一次与王某发生关系,是在黄某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罪名为何不是强奸罪
而是猥亵儿童罪?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强奸女性,包括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已满14周岁的妇女,均构成强奸罪。
如果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由于我国强奸对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该起案件中,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责任编辑赵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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