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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两名初中生被错误羁押221天 检查院给8万要求息诉罢访遭质疑 自称遭刑讯逼供威胁恐吓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北京时间  发布时间:2017-06-02 9:06:18
导读: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两名在校学习的初中生,莫名其妙成了抢劫犯,遭遇刑拘、逮捕,被关押了221天。 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两个初中生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们就被错误羁押221天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但当地检察院拒赔一分钱。上级检察院决定由当地检察院赔偿2.1万余...

浙江嘉兴两名初中生被错误羁押221天 检查院给8万要求息诉罢访遭质疑 自称遭刑讯逼供威胁恐吓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两名在校学习的初中生,莫名其妙成了抢劫犯,遭遇刑拘、逮捕,被关押了221天。

  上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这两个初中生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

  洗清了不白之冤后,他们就被错误羁押221天等为由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但当地检察院拒赔一分钱。上级检察院决定由当地检察院赔偿2.1万余元。后当地检察院决定再给予每户救助款5.8万元,但前提是在《息诉罢访承诺书》上签字,书面承诺“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

  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这两个初中生都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当众翻供喊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是被公安民警骗供、诱供,屈打成招的,是被冤枉的。为了免受皮肉之苦,我们不得不违心认罪,作出了虚伪供述,编到哪儿就算那儿,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疑似“抢劫”反反复复,两初中生被羁押221天终获释

  数字是枯燥乏味的,但有时候也最能说明问题。

  周宏伟,1990年8月23日出生;周强,1991年4月12日出生。案发时,两人均系平湖黄姑镇中学学生,15周岁的周宏伟读初三,14周岁的周强上初二。

  2006年3月7日,几名警察突然来到学校,将正在上课学习的周宏伟、周强带到黄姑派出所,说他们是抢劫村里的小店的作案人。

  平湖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以涉嫌抢劫罪对周宏伟、周强取保候审。

  2006年4月5日,公安局侦查终结“周宏伟、周强抢劫案”后,向当地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4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两个孩子在法庭上当众翻供。

  5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5月23日,即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的当天,公安局立即对周宏伟、周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关到了看守所。

  6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局对周宏伟、周强执行逮捕。

  7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9日,检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5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9月17日,检察机关再次撤回起诉,并于一个月后又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13日,公安局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周后的2006年11月20日,检察院又一次将周宏伟、周强提起公诉。

  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2005年12月30日18时许,周宏伟、周强经事先商量,携带水果刀至本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丁永根开设的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店内劫得现金170余元及“石林”牌、“五一”牌等香烟30多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宏伟、周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宏伟、周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月11日,法院又一次开庭审理。

  12月22日,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

  12月25日,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12月29日,检察院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

  同日,周宏伟、周强获释,恢复了人身自由。

  这一天,距离“抢劫案”发生刚好是整整一年。

  这年的暑假,他们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

  周宏伟、周强被释放回来那段时间,别人跟他们其中之一打招呼,说的都是:“你放出来了?”还有人猜测,他们能出来是因为家里花了不少钞票疏通关系搞了监外执行。

  因为这个案子,两个孩子的学业被荒废,精神上受到了不小的打击。精神压力过重的周宏伟,无心在本校学习,转校至别的学校勉强就读。周强更是神志恍惚,休学在家,一度自闭,郁郁寡欢。

  两份“不起诉决定”:从“犯罪情节轻微”到“认定抢劫犯罪主要证据不足”

  让周宏伟、周强以及他们的家人十分郁闷的,倒不是因为不明真相的人们的猜测、议论,而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平湖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与该院最后一次(2006年11月20日)提起公诉的内容一模一样。

  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宏伟、周强劫得财物数额较小并已退还,且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周宏伟、周强不起诉。对应的条款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照检察院的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周宏伟、周强虽然被不起诉,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仍然是戴罪之身,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撤销这份决定书,就要背一辈子的黑锅。”这个法律文书让周宏伟、周强及其父母亲等人非常不满,感觉人格尊严被践踏。

  2006年12月31日,周宏伟、周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2月12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了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周宏伟、周强仍然不服,以没有作案为由,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6月15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本案依照现有证据,认定周宏伟、周强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平湖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周宏伟、周强做出不起诉决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据此,嘉兴市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平湖市检察院对周宏伟、周强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嘉兴市检察院纠正了平湖市检察院的错误做法。

  国家赔偿和救助款合计8万元,要求承诺“息诉罢访”被指为“封口”

  “关了不能白关,必须得给个说法。”2007年12月3日,周宏伟、周强向平湖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分别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221天以及律师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学业损失费、家人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周宏伟的索赔项目构成中,还包括在羁押期间得病得不到及时治疗释放后复发的医疗费。

  2008年1月11日,平湖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以赔偿申请人周宏伟、周强故意作虚伪供述为由,决定不予赔偿。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因为涉嫌抢劫一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本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多次讯问周宏伟、周强,二人均作有罪供述,其行为系作虚伪供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以赔偿。

  周宏伟、周强不服,向嘉兴市检察院申请复议。

  2008年4月3日,嘉兴市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平湖市检察院以“赔偿请求人作虚伪供述”为由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该院决定,撤销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由平湖市检察院按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99.31元)分别赔偿周宏伟、周强被错误羁押221天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1947.51元;赔偿请求人的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嘉兴市检察院再一次撤销了平湖市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书,这个结果让周宏伟、周强的家人感到欣慰。但与此同时,错误羁押221天,赔偿2.1万元,这个赔偿数额让他们无法接受。为了还两个孩子一个清白,他们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精神上的折磨自不必说,他们放弃了工作,到处奔波,经济上的损失巨大。

  他们决定与检察院打官司。2008年4月29日,周宏伟、周强向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要求判令平湖市检察院赔偿。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宏伟、周强以赔偿义务机关平湖市检察院已支付赔偿金等为由提出撤回赔偿请求的申请。

  好端端的为什么要申请撤回赔偿请求?原来却是另有隐情。

  原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在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还进行了上访。经多方做工作,2008年10月6日,周正平(系周宏伟的父亲)、周中华(系周强的父亲)分别在平湖市检察院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人”一栏签了自己和儿子的名字。承诺的主要内容是: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自愿向嘉兴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国家赔偿案,周正平、周中华接受嘉兴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为周宏伟、周强申请国家赔偿,周正平、周中华多方上访而放弃了工作,现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请求给予困难救助;在收到58000元救助款后,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如有反悔,承诺人保证全额返还救助款。

  这5.8万元“救助款”连同2.19万余元国家赔偿款,两个家庭实际分别收到8万元。

  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周宏伟、周强要求撤回赔偿请求,理由成立。2008年10月27日,该院决定准予周宏伟、周强撤回赔偿申请。

  两名未成年“抢劫犯”透露因为遭到公安民警的威胁恐吓、诱供等,因此被迫作了有罪供述:“编到哪儿就算那儿,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回忆往事,周宏伟、周强仍然心有余悸。

  追溯到2005年12月31日,平湖市黄姑镇韩苗村胡家滨六号桥商店店主、八旬老人丁永根向派出所报案,称前一天晚上6时许,该店遭到两名歹徒蒙面持刀抢劫,被劫走现金130余元和香烟30多包。

  与丁永根同村的周宏伟、周强后来才知道,当初丁永根怀疑是他们所为。

  记者欲找丁永根了解情况,但被告知其已去世。

  周宏伟、周强告诉记者,他们一被带进派出所,便被警察打了耳光,后隔开审讯。

  “警察对我说,周宏伟已经承认了是他和我干的。”周强告诉记者。

  周宏伟说:“警察对我说,周强已经交代了是我俩一块做的。”

  “警察还说,你俩年龄小,是未成年人,只要承认做了,在笔录上签个字就没事了,不会判刑,可以回学校上学,不承认就要判刑的。”这让涉世未深的两个初中生很怕,“我们心想反正自己没做坏事,只要不耽误上学,能回家就行。于是,我们就糊里糊涂地在他们搞好的笔录上签了名字。”

  “后来到了看守所,警察与我‘谈心’说我爸妈犯了包庇罪,也要抓进来,如果我承认了,他们就不抓我爸妈。听到这些,我就承认了,我不愿意爸爸妈妈一起抓进来。随后,公安局的人提审我,我说根本没有作案,以前承认的情况都是我瞎编出来的,他们听后对我大发雷霆。我害怕了,只好又违心地承认了。案子到了法院,公安局的人还来提审我,他们一再骗我叫我承认,说什么承认了会判得很轻,可以回家过年,还威胁说不承认就不让回监房,什么时候承认就什么时候回去睡觉。”周强说。

  按照周宏伟、周强的说法,公安民警对他们实施了“车轮战”,连续审问,不让睡觉。“有一次,从上午10点钟开始提审我,一直到第二天傍晚6点钟左右,我在椅子上坐了30多个小时。他们经常利用晚上提审我,每次审讯四五个小时,都是家常便饭。有时候把我折腾得精疲力竭,神魂颠倒,办案人员却说可以审七天七夜不违法。”周宏伟说。

  周强向记者反映了他在看守所里的遭遇,称公安民警在提审时以换监房叫人犯殴打等进行威胁。“我先后三次被调换监房,四次被同监室的犯人殴打,打得青一块紫一块,伤痕累累。”

  “每次警察审我做笔录,必须按照他们说的去做,然后签字,有一次他们把周宏伟的笔录给我看,说周宏伟都已经承认了,是和我一起干的,这样我也只好承认了,不然回到监室是要挨打的。还有一次,他们来提审我,问我以后还翻不翻供?我怕挨打,只能说不翻供了,他们就叫我写个保证书给我爸爸妈妈看,我不愿意写,他们就说不写不行,不写就换监室,就戴上脚镣手铐。听了这番话,我吓坏了,只好违心地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翻供。他们还骗我说只要我承认做了,判起来最多10个月到1年,还可以帮我求个情,判缓刑让我回家过年。如果说没做,要判刑5年。”周强说。

  按照周宏伟、周强的说法,他们在派出所、看守所遭遇了公安民警的威胁恐吓、诱供等,因此被迫作了有罪供述。

  “编到哪儿就算那儿,直到他们满意为止。”周宏伟如是说。

  失去人身自由的周宏伟、周强,在里面遭遇了什么?

  记者来到平湖市公安局采访,遭到了婉拒。

  一个耐人寻味的事实是,当地公安机关对周宏伟的其中两份笔录的制作时间均长达八九个小时。这种长时间审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指纹、鞋印……案发现场的证据都没有采集

  平湖市检察院在第一次起诉时,认定的“事实”是:“由被告人周宏伟先至店里,假装买泡泡糖、香烟试探后,二人蒙面闯入,后将店内灯泡卸下……周强翻店里的柜子……”2006年8月9日,该院在重新起诉时也有类似表述。

  既然有卸灯泡、翻柜子等行为,按常理就应有指纹等痕迹。

  “派出所受理后,一不作深入走访取证,二不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指纹、鞋印等重要证据,更没有任何证人材料来证明周宏伟、周强涉嫌犯罪。而是仅凭报案人的一面之词为依据,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认定周宏伟、周强就是作案人,一开始就先天不足,铸下了大错。”一位接近此案的法律工作者告诉记者,“后来,本案的犯罪指控主要是借助被害人的报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词来完成,但缺乏作案现场的指纹、鞋印等不会说话的证据,这是致命伤!即使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控方也不能证明他们有罪。”

  据办理过此案的律师说,本案有40多份笔录(包括证人证言),但这些言辞证据也是问题多多。被害人的报案内容前后自相矛盾,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两被告人就作案过程的供述很多地方不一致,而且前后自相矛盾;“赃物”的去向不明,两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相互一致,从证人证言也不能得到答案。

  第一次起诉书认定次日周宏伟将抢劫所得的香烟销赃于黄姑镇周圩一小店,得款自肥。这个事实被推翻后,检察机关将案子退回补充侦查,警方又找到几位同样是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把抢劫所得的部分现金及大部分香烟说成被这些人敲诈去了。

  “但是,在2006年9月5日庭审前,三名证人关于敲诈周宏伟以及拿钱、拿烟、分赃地点、拿烟后的去向等的陈述存在很多不一致,而在9月5日庭审后,在补充侦查材料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一致,三名证人就赃物的去向以及向周宏伟的敲诈过程等所作的证词依然不能一致。”此案辩护律师告诉记者,“报案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口供及证人的证词间存在众多的不一致,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排他的证据链。”

  “有罪推定”阴魂不散 冤案虽昭雪但无人被问责

  近几年来,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一直以多种形式反映问题,要求依法追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以此警示广大政法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让他们不解和不满的是,至今无人因此案受到处理。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向记者表示,长久以来,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至今没有彻底消除,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现象也在一些案件中屡屡发生。这样,冤案、错案也就随之发生。

  时隔多年,这个冤案令周宏伟、周强及其家人至今未能释怀。

  当年的两个未成年人,如今已经是成年人了。“对于我们来说,这段屈辱的经历犹如一场刻骨铭心的噩梦,一辈子都不会忘记。”周强向浙江工人日报记者说。

  两名初中生被“抢劫犯”,三起三落后获释,说到底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作祟的结果。谁之过?令人深思,教训深刻!

  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关键词:初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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