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陕西宝鸡一男子游泳馆内溺亡 溺亡过程未出现任何救援人员 死者家属穿孝衣坐游泳馆门口讨说法

 2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7-06-03 12:09:33
导读: 6月2日,市民邢先生反映,舅舅高某四天前在宝鸡市游泳跳水馆游泳时发生溺亡,而事发时救援人员未及时发现这个情况,错过抢救时机。 6月2日,市民邢先生反映,舅舅高某四天前在宝鸡市游泳跳水馆游泳时发生溺亡,而事发时救援人员未及时发现这个情况,错过抢救时机。当日,该馆工作人员称事情正在协商,不便接受媒体采...

  6月2日,市民邢先生反映,舅舅高某四天前在宝鸡市游泳跳水馆游泳时发生溺亡,而事发时救援人员未及时发现这个情况,错过抢救时机。

  6月2日,市民邢先生反映,舅舅高某四天前在宝鸡市游泳跳水馆游泳时发生溺亡,而事发时救援人员未及时发现这个情况,错过抢救时机。当日,该馆工作人员称事情正在协商,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邢先生向记者介绍,舅舅高某今年50余岁,是该游泳跳水馆的VIP会员,5月30日中午2时许,舅舅在这里游泳时溺亡,经查监控发现,溺亡过程没有出现任何救援人员,从人漂在水上到被池内游泳的人发现,经过了6分钟,舅舅在送往医院过程中,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邢先生说,如果救生员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紧盯水域随时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那么舅舅或许还有生还的希望,事发后家属找到跳水游泳馆讨要说法,馆方称舅舅的死亡馆方确实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所有只能按国家赔偿标准的一半进行赔付,对此家人和代理律师认为,游泳跳水馆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发生溺亡的主要原因,因此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当日,记者来到现场看到,高某的亲属们穿着孝衣坐在该馆大门前的台阶上无人问津,游泳馆的大门也紧锁。

  记者多方联系,始终未能联系到宝鸡市游泳跳水馆负责人,工作人员称,事情正在协商,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6月2日17时30分,记者从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马营派出所获悉,高某溺亡一事警方正在调查。

  宝鸡某游泳健身俱乐部的一名教练提醒市民,夏季即将到来,又到游泳季,游泳的市民一定要忌饭前饭后游泳,因为空腹游泳会影响食欲和消化功能,也会在游泳中发生头昏乏力等意外情况,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传染性疾病的市民也不要去游泳。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