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原标题:株洲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日前,株洲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党支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2月,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党支部书记周水强、支部委员、社区主任黄志能、支部委员包罗根、居委会委员黄冬元、谭峥雨5... |
原标题:株洲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日前,株洲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党支部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6年2月,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党支部书记周水强、支部委员、社区主任黄志能、支部委员包罗根、居委会委员黄冬元、谭峥雨5人,以虚报社区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集体资金50000元,用于发放过年补助,其中周水强、黄志能各分得12000元,包罗根分得10000元,黄冬元、谭峥雨各分得8000元。天元区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周水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黄志能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包罗根、黄冬元、谭峥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给予群丰镇党委委员(合花社区办点领导)郭罗先、镇财政所会计杨娟、出纳杨红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镇党委书记(时任镇长)刘剑、财政所所长包永忠提醒谈话处理。
2、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皮黎明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2017年2月22日上午,皮黎明到其管理对象振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研,中餐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并饮酒。在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参加下午该局作风建设工作会议,并在会场胡言乱语、严重失态,造成不良影响。攸县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皮黎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醴陵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副局长乔德良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经查,乔德良于2016年3月初向组织报告于3月14日为其儿子儿媳举办婚宴20桌,但其实际于3月13日中餐操办了8桌、晚餐操办了5桌,14日中餐又操办了22桌,在此期间,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3万元。株洲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乔德良行政警告处分。
4、荷塘区金山街道新市村党支部委员袁新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经查,2016年10月,袁新村隐瞒其女儿女婿即将自行举办婚礼和婚宴的情况,向组织报告要为其女儿女婿举办“回门宴”。在未得到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6日操办酒宴50桌,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37400元。荷塘区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袁新村党内警告处分。
5、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党支部书记罗敏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经查,2016年9月17日,罗敏的女儿女婿举行婚礼并举办了婚宴,9月19日,罗敏又以“回门宴”的名义操办酒宴23桌,事前以发请柬等方式邀请18名同事参加,并收受同事礼金2600元,在此期间,罗敏未按规定向组织履行报告手续。株洲市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罗敏党内警告处分。
6、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原科长王黎明工作日中餐饮酒问题。2017年3月1日中午,王黎明赴湘潭参加私人宴请,在明知下午市委巡察组要找其谈话的情况下,仍然中餐饮酒。下午在谈话期间,市委巡察组发现其有饮酒迹象,查问之下,王黎明主动承认了中餐饮酒的事实。市人社局党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王黎明诫勉谈话处理,并免去其科长职务。
7、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财务处处长郭红球、保卫处处长尹长源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经查,郭红球于2006年2月至2012年4月担任湖南汽车职院招生和就业指导处处长,尹长源于2012年4月至2017年1月担任此职务,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二人先后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新生录取费共计336100元,并截留在本处室用于发放处室工作人员值班补助、差旅补助、交通补助和节日联欢活动等。株洲市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郭红球、尹长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株洲市纪委)
关于皮黎明同志工作日中餐饮酒情况的通报
2017年2月22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查发现本单位党组成员、副局长皮黎明工作日中餐饮酒,并及时向县纪委报告情况。现将皮黎明工作日中餐饮酒情况通报如下: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时许,皮黎明因株洲市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的邀请到该公司指导工作。
12时40分许,公司负责人陪皮黎明一起三人在该公司食堂吃午饭。饭局间,公司负责人劝皮黎明喝点酒,皮黎明当场表示反对和推辞,但未能制止住,就一起喝了大概1斤本地米酒。13时30分许,皮黎明等三人吃完饭后,公司负责人又安排皮到其办公室喝茶。14时30分许,公司安排司机开车,送皮黎明回家休息。
当天15时许,该局安排办公室人员通知机关工作人员于16时召开作风建设专题会议。15时50分许,皮黎明通过手机微信看到局里下发的会议通知后,从家中搭乘的士赶往单位开会。16时10分许,皮黎明到达单位会议室后,因处于醉酒状态,在会场讲酒话、无理取闹,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7年3月1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皮黎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皮黎明一次记6分;根据《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任主体奖励6分。
作风建设无小事,对于督查发现的问题,县纪委一律予以通报曝光。请各单位举一反三,以此为戒,严格执行《攸县干部职工作风“十二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本单位的工作作风。
中共攸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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