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郑州“张学友演唱会”男大学生贺赟兼职站岗猝死 保安公司提赔3万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12 10:06:32
导读: 贺赟生前照片2017年6月17日,“A CLASSIC TOUR学友·经典世界巡回演唱会”在河南省体育中心举行。河南省水利与环境技术学院水利工程系大一男生贺赟兼职此次演唱会保安,上岗一小时后,下午5点20分左右,在站岗过程中,他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金水区总医院进行抢救,18号晚8点40分,经抢救无...

郑州“张学友演唱会”男大学生贺赟兼职站岗猝死 保安公司提赔3万

 

贺赟生前照片


2017年6月17日,“A CLASSIC TOUR学友·经典世界巡回演唱会”在河南省体育中心举行。河南省水利与环境技术学院水利工程系大一男生贺赟兼职此次演唱会保安,上岗一小时后,下午5点20分左右,在站岗过程中,他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金水区总医院进行抢救,18号晚8点4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确认为心脏性猝死。
6月16日,贺赟通过网络QQ,看到金水区保安公司的招聘信息,随即与从事中介的王某联系,得知工作时间是仅周六一天,下午5点至晚上工资60元。
17日,贺赟便叫上3位室友提前到指定地点,换上保安服,4点上岗。
随同的室友王勇(化名)告诉记者,“当时穿着保安服挺厚的,本身自己穿着一层,外面再套着一层厚实的保安服,且顶着大太阳,在30度左右的天气下执勤,确实捂得慌”。
站岗1个多小时,贺赟突然晕倒,室友们闻讯赶来,看到一位老大爷正在为贺赟做心机复苏,直到救护车赶来。20分钟后,贺赟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
“去往医院的途中,贺赟的呼吸时有时无,救护车上,医生用心脏电击除颤仪对他进行电击。”室友李家辉解释道。
同时,贺赟的母亲王焕群接到贺赟室友打来的电话,立马从老家卢氏县连夜赶往郑州,并给在郑州的亲戚打电话,该亲戚先到医院并垫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17日凌晨1点多,贺赟母亲到达医院。
“当我看到孩子的时候,已经快不行了,医生说,送来就很严重了”,随后贺赟被移入重症监护室,但仍无法挽回,18日晚8点40分,年仅20岁贺赟离开了人世。回忆起当天的情景,母亲王焕群数度哽咽。

郑州“张学友演唱会”男大学生贺赟兼职站岗猝死 保安公司提赔3万

 

贺赟死亡证明


贺赟室友王永康称,贺赟身体很健康,作息规律,差不多11点上床睡觉,早晨7,8点起床。还参加学校的运动会。
事发后,家属联系保安公司负责人侯经理,王焕群称:“18日下午5点,候经理来医院看望,并说‘有啥事跟我联系’,但当孩子确认死亡,需要从金水区总医院转往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太平间时,跟他联系,让他帮忙接我们的其他家属送到医院,被他拒绝了”。
孩子毕竟是在工作岗位上出的事,事后家属希望得到一些补偿。贺赟母亲告诉记者,“侯经理虽口头表示同情,却托词需要向领导汇报,至今仍以各种借口予以推托,即使约好了见面时间,也一而再,再而三的改变见面时间”。
无奈,家属请律师与保安公司沟通。
律师告诉贺赟母亲,对方曾提出提供3万赔偿。贺赟母亲不能接受,“那肯定不行啊,我孩儿是在岗亡故,光医药费是14368元,而且到现在一分钱补偿也没有!”
而令孩子家属感到欣慰的是学校,学校送来了5万元慰问金。
目前,贺赟家属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水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时至今日,该事情已经过去了23天,保安公司仍未有任何回应与赔偿。
7月4日,记者多次打电话给金水区负责人侯经理,对方以要求面谈,拒绝电话采访为由结束通话。再次拨打,无人接听。贺赟家人委托律师告诉记者,因为贺赟做的是兼职,当时并未与保安公司签任何劳动合同。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金鑫律师。他称,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和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可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该男生与保安公司不属于劳动关系,其突发疾病死亡也并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劳务关系也即雇佣关系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如果该男生的死因是疾病的自然转归,不是因劳务而受到伤害,且雇主也没有过错,故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该男生的雇主即保安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保安公司可基于人道主义给予该男生家属适当补偿;如果该男生的疾病与保安公司安排的工作有关,比如在未采取合适的防暑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男孩儿顶着烈日站岗而最终导致发病死亡的,保安公司就存在过错,应当依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