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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保安酒后入室盗窃偷走4个月女婴 顺手扔3米深天井 受审时供称:当时喝多了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17-07-13 10:57:16
导读: 【男子入室盗窃顺走女婴为躲追赶将孩子扔3米深天井】去年9月,赵某深夜进入杨女士家中偷走一台电脑,并顺手将杨女士4个月大女儿抱走。在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赵某将女婴扔进3米深天井。日前,赵某被控涉嫌拐骗儿童罪和盗窃罪受审,他称把孩子抱走,是因为酒喝多了。 一天深夜,赵某在房山某小区内尝试拉拽多家房门后...

  【男子入室盗窃顺走女婴为躲追赶将孩子扔3米深天井】去年9月,赵某深夜进入杨女士家中偷走一台电脑,并顺手将杨女士4个月大女儿抱走。在被发现后逃跑过程中,赵某将女婴扔进3米深天井。日前,赵某被控涉嫌拐骗儿童罪和盗窃罪受审,他称把孩子抱走,是因为酒喝多了。

  一天深夜,赵某在房山某小区内尝试拉拽多家房门后,竟然真的拉开了一户未锁的房门,偷走一部平板电脑的同时,还将屋内正在熟睡的4个月大的女婴也一同抱走。逃跑途中为躲避追赶,赵某先将电脑扔在草丛中,又将女婴扔进了3米深的天井。最终,赵某在小区内被邻居们抓获,女婴也并无大碍(本报去年9月15日曾报道)。昨天上午,赵某因涉嫌盗窃罪和拐骗儿童罪在房山法院受审。

  深夜家中丢失女婴

  刘女士一家住在房山长阳某小区,去年9月13日晚上,刘女士夫妇和往常一样,陪着4个月大的女儿在卧室睡觉。夜里12点左右,刘女士去了一趟卫生间,便在客厅的沙发上小憩。没过一会,半梦半醒间的刘女士突然听见屋里有动静,迷迷瞪瞪地看到家门处有个高瘦的身影。刘女士起初以为是家里人,那个身影出了门。

  刘女士此时彻底醒了过来,打开灯看见家门开着,便喊了一声“家里进人了”。家人很快醒来,并查看家中是否有物品丢失。突然间,刘女士大喊一声“我的孩子”,家人这才发现,原本在卧室小床上熟睡的4个月大的女儿萌萌(化名)不见了。

  楼后天井找到孩子

  家人赶紧下楼追赶,边跑边喊“抓小偷,抢孩子了”,吵嚷声惊动了周围邻居。邻居们听说刘女士的孩子在家中被人抱走,赶紧在小区内帮忙寻找。

  刘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找到自家楼后时,突然听见婴儿哭声,循着声音,张先生来到楼后半地下室的天井旁(如图)。借着周围的灯光,张先生看到3米深的天井内,女儿的小身子在不停扭动,并且哭闹不止。

  张先生未及多想,便跳了下去,将女儿抱在怀里简单检查了一下,女儿看上去没有大碍。很快,其他邻居找来梯子帮张先生爬了上来。

  窃贼未出小区被抓

  就在刘女士一家抱着孩子和邻居们一起往家走的时候,从楼里走出一个男子,只见此人满头大汗,还一身酒气,身上和鞋上还蹭了不少泥。由于此人看上去面生,且形迹可疑,邻居们便将其拦下盘问,男子回答问题支支吾吾,目光闪烁。由于他说不清楚自己住哪个房间,邻居们便将其控制,让赶到的民警将其带走。

  刘女士回家后发现客厅茶几上的平板电脑不见了,随即下楼寻找,很快她在楼前草坪内找到电脑。被带到派出所的男子承认,就是他深夜潜入刘女士家盗窃平板电脑并将孩子抱走。经查,男子是一名保安员,宿舍就在该小区地下室。

  供认随机拉门潜入

  昨天,赵某因涉嫌盗窃罪和拐骗儿童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如大图)。赵某今年26岁,案发前半个月,他才来到北京,并在长阳奥特莱斯做保安员。

  “没异议,认罪”,只有小学文化的赵某说话含糊不清,回答公诉人的提问也只是简单的几个短句。“我手机坏了,我想修手机。”赵某说,案发前,他曾找保安队长借钱修手机,但被拒绝,当天心情不好就多喝了点酒。“我喝完酒就在小区里转悠,看见楼门没关,就上去了”。据赵某交代,他上楼后,曾尝试拉拽过几个房门,但都没有成功,直到试到刘女士家时,竟然成功了,“我也没想到真的拉开了。”

  翻供否认要卖孩子

  “我也不知我当时怎么想的,我喝多了。”赵某说自己拿完平板电脑后,看见还有个孩子,也没多想就顺手抱走了。但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在接受警方审讯时,赵某供述称,他抱走孩子是为了卖钱。昨天在庭审中,赵某推翻了这一供述。

  作案后,赵某听见刘女士的家人追了出来,一时紧张,便将平板电脑扔在了草丛里,又把孩子扔到了楼后地下室天井。随后趁乱逃回到楼道,想等众人散去后再逃跑,听到众人回到楼道的声音,赵某便假装下楼打算蒙混过关,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抓。

  女婴家人要求严惩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案发现场照片,记者看到,赵某抛扔女婴的天井足有3米深。万幸的是,由于天井常年无人打扫,地面铺满了污泥和杂物,萌萌才没有生命危险。

  案发后,刘女士当晚便带萌萌去看医生,并被诊断为“多发外伤、脑外伤、脑震荡、一过性意识丧失、颈部外伤、背部擦皮伤、腰部外伤”,年仅4个月的萌萌还做了B超和CT等检查。

  昨天,萌萌的家人没有出现,但公诉人表示,虽然孩子现在已无大碍,但刘女士一家要求严惩赵某。

  检方认为,赵某偷盗婴幼儿,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拐骗儿童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其1年至两年有期徒刑。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何欣文并摄

事件始末

 

  事件

  一保安入室盗窃顺走女婴扔楼下

  26岁的被告人赵某案发前在奥特莱斯房山店担任保安。他平时住在保安宿舍里,宿舍也在涉案小区。

  房山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零时,赵某酒后来到房山区长阳镇某小区8号楼4单元准备入户实施盗窃。赵某发现其中一户防盗门未锁,于是将防盗门打开进入被害人杨女士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窃走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苹果平板电脑并将杨女士4个月大的女儿抱走。

  赵某在逃跑过程中,将平板电脑藏在8号楼前草丛中,并将孩子扔至8号楼2单元一层北侧地下室院内。1时许,婴儿被其父亲找到。后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格为2419元。

  赵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杨女士及其家人、邻居抓获。

  检方认为,赵某偷盗婴幼儿,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拐骗儿童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被告人:“没想到被害人家里没锁门”

  上午9点45分,穿着大裤衩的赵某被两名法警带到法庭。在法庭上,赵某表示认罪,

  赵某是云南省人,只有小学文化,说话有些结巴。他说今年8月他从老家来北京打工,案发前到了房山区一家保安公司工作。头天晚上下班后自己一个人吃饭时喝了两斤白酒和啤酒,“我平时最多的时候能喝一斤白酒。当天我喝得有点多,感觉晕晕乎乎的。”

  赵某说,因为兜里没钱,再加上手机坏了,于是就想偷点东西或者偷个手机。之所以要把孩子抱走,赵某说是因为酒喝多了,自己神志不清。“我认罪,知道自己做错了事”。

  当天来到事发小区,赵某就在小区里试着拽每个楼的单元门,正好拽到一栋楼的4单元门时,单元门没锁着,赵某就进到了4单元门里。“然后我就从一层开始试着开各户的防盗门。当时我是走楼梯上的楼,也记不清是在第三层还是第四层。在一家门前,我用手往下一压门把手,就把这户的门打开了。”赵某说,开了门之后他就进到了屋里,在客厅的茶几上看见一个苹果平板电脑,就把平板电脑拿起来了。

  “之后我看见沙发上睡着一个女的,在这个女的腰部处还躺着一个睡觉的婴儿。当时我就摸了这个婴儿的头部一下,然后我就把婴儿抱到了怀里,拿着平板电脑出了屋门。”赵某说,他出了单元门后,怕别人看见,就把平板电脑放在了草地的小树根下边,把孩子也放在那里了。

  放完孩子之后,孩子哭了,于是赵某把孩子抱起来从右手边的绿地树林里穿到了这栋楼的后边。“在走的过程中我就发现有喊叫声音,好像有人在追我了,然后我就把孩子扔在了楼底下的一个地下室院里。”

  由于没有找到藏身之所,赵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杨女士及其家人、邻居抓获。公诉人出具了医院对孩子的检查结果,大夫的诊断结果是孩子为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骨折。

  在法庭上,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对于盗窃罪,建议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对于拐骗儿童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证言

  受害人母亲:醒来发现家里进了人

  被扔婴儿的母亲姓杨,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了杨女士的证言。

  杨女士说,2016年9月13日22时左右,她在睡觉,零点左右听到有响动就醒了,突然就看见门厅有一个高瘦高瘦的背影,接着对方就开门出去了。“紧接着我就赶紧起来招呼家里人,发现4个月大的女儿不见了,然后我们家里人就一起往外跑,边跑边喊:抓小偷,偷孩子了。”

  杨女士丈夫最先发现的孩子,孩子是在8号楼一单元后面北侧地下室外的土地上发现的。在邻居的帮助下,孩子被从地下室里抱出来。准备上楼时,走到4单元门口看到了偷孩子的男子,很多群众上来把他控制住了,杨女士丈夫赶紧报了警。

  “我们都不认识那个男子。当时我们看了看孩子,幸好没有什么事。”杨女士说,后来有邻居发现,在楼前面的草丛中有她家丢的一台平板电脑。杨女士说,当晚记不清家里的防盗门锁没锁了。他们发现,在屋里的客厅里有一根没有抽完的烟,应该是小偷留下的。

  小区居民:孩子被扔处高四五米

  该小区居民崔先生说,当时盗窃孩子的男子把孩子扔在了他家窗台下面。“大概是晚上12点多,我和爱人先是听见了一声婴儿的哭声。起初我们并没有在意,但是孩子的哭声一直不断,而且感觉就在我家窗台下面。”于是,他拿手电一照,发现是一个还在襁褓里的孩子,面朝上躺着。

  “我和爱人赶紧跑到一层,这时候孩子爸妈追了过来。孩子爸爸一下就跳了下去。我和另外一名赶过来的邻居跑到一旁去拿梯子,然后下去将孩子抱了出来。”崔先生说。

  崔先生说,孩子从三米高的二层被扔到半地下的阳台,高度差有四五米,能够平安无事真是命大。

  另外一名帮忙的邻居高先生说,他们救出孩子之后,孩子爸爸说,偷孩子的人就在附近,希望大家帮忙一起把人抓住。“当时我们小区里得有20多人去抓小偷。小偷发现没有路了被我们拦下来了。最后,在楼道内将他堵住。”高先生说,这名嫌疑人满身酒气,已经快虚脱了。“很多人知道他把小孩从楼上扔下来,气得上来就打,这男的也不躲。”

  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罚: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四)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2)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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