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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父子同睡病床导致半岁儿子被围栏卡死 家长起诉医院监护不力 法院判决医院提供病床不当担责六成

 1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北京时间  发布时间:2017-08-10 10:36:44
导读:  农某半岁的儿子欢欢因为咳嗽、气喘,到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不想欢欢竟被病床围栏卡住头部窒息而死亡。这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医疗事故?农某夫妇、某医院各执一词。伤心之余,农某夫妇遂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0多万元。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某医院安排欢欢睡的病床围栏杆空间过大,并不符合...

广西南宁父子同睡病床导致半岁儿子被围栏卡死 家长起诉医院监护不力 法院判决医院提供病床不当担责六成

 

  农某半岁的儿子欢欢因为咳嗽、气喘,到南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不想欢欢竟被病床围栏卡住头部窒息而死亡。这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医疗事故?农某夫妇、某医院各执一词。伤心之余,农某夫妇遂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60多万元。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某医院安排欢欢睡的病床围栏杆空间过大,并不符合婴幼儿的身型及特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过错较大,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农某夫妇12.9万多元。

  悲剧:

  父子同睡病床

  半岁儿子被卡窒息死亡

  2015年4月16日,农某半岁的儿子欢欢因气喘、咳嗽,夫妇俩带他到某医院治疗。经诊断,欢欢患上支气管肺炎。医院立即安排欢欢住院治疗,并安排在儿科,给予一级护理。

  2015年4月19日7时18分,值班护士到病床给予欢欢测量体温等,欢欢的各项生命体征均正常。此时,农某与欢欢一起睡在病床上。当天7时58分,护士交班时,发现农某睡在欢欢的病床上,占了床铺的一大半,欢欢头部卡在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颜面部皮肤及口唇苍白,鼻梁处、颈部及颈枕可见瘀痕,无呼吸反应,无哭声。

  着急的护士马上叫醒了农某,并立即对欢欢进行抢救。当天10时左右,欢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搞清楚欢欢真正的死因,农某夫妇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欢欢进行尸体解剖。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欢欢符合颈部被床栏卡住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争议:

  家长怪医院监护不力

  医院称属意外事件

  本来只是治疗咳嗽,儿子却意外死亡,农某夫妇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他们认为,导致欢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病床的栏杆。某医院提供给6个月大的欢欢住院所睡的是成人病床,存在围栏杆空间大,栏杆存在不能拦挡护住婴儿的严重安全隐患。而该医院作为一家专门收治妇女幼儿患者的医院,不按规定应对医治的婴儿提供安全合格的婴儿床属于失职。且护士也没有按照一级护理职责给予按时巡视护理,存在不尽责的过错行为,造成欢欢被卡在围栏杆间受伤害,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有效抢救时间。

  去年4月,农某夫妇将某医院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60多万元。

  而某医院认为,欢欢头部卡病床围栏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在该事件中,医院没有过错,不该为此承担责任。某医院说,事发当天,医院已经按照一级护理的规定来对欢欢进行诊治护理。而该院给欢欢提供的病床就是住院用的普通病床,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不过该事故发生后,某医院对该院的病床进行了改装,两边加上了铝合金板。

  判决:

  父亲未尽监护责任有错

  医院提供病床不当担责六成

  欢欢的死到底算意外,还是医疗事故?邕宁区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欢欢因气喘、咳嗽等症状到某医院治疗,后来欢欢头部卡在床左边围栏,身体悬空,经抢救无效死亡。欢欢是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因此该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不是意外事故。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某医院医护人员是能按一级护理的要求,做到了一个小时巡视患者一次的护理工作。但某医院安排给欢欢的病床存在围栏杆空间过大,栏杆存在不能拦挡护住婴儿的严重安全隐患。某医院应该预见到给婴儿睡这样的病床会造成的危险后果,因此某医院的过错较大,对该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农某夫妇是欢欢的法定监护人,事故发生时,农某夫妇均在病房陪护。医院的病床仅限患者使用,此为医院的规定也是常识。而农某与欢欢共卧一张病床休息睡觉,违反了医院的规定。且农某还睡了大部分病床,将欢欢挤到病床左边的行为,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安全隐患。农某作为监护人及陪护人员,没有尽到谨慎的监护及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某医院承担六成责任,农某夫妇承担四成责任。

  一审法院经厘定,认定农某夫妇的损失为21.6万多元,某医院赔偿农某夫妇12.9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农某夫妇和某医院双双不服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关键词: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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