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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兽父强奸未成年亲生女儿5年致其数次怀孕流产 女儿向母亲求援被拒 仅获刑9年

 1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7-08-15 14:37:45
导读: 从亲生女儿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经常在女儿房间过夜,致其数次怀孕流产。女儿向母亲求援时,却未获得帮助支持。“兽父”此后又将魔爪伸向女儿的朋友。 被告人王某因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王某自称无罪,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实王某罔顾人伦,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依照“...

  从亲生女儿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经常在女儿房间过夜,致其数次怀孕流产。女儿向母亲求援时,却未获得帮助支持。“兽父”此后又将魔爪伸向女儿的朋友。

  被告人王某因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王某自称无罪,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实王某罔顾人伦,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原审量刑,驳回上诉。

  兽父多次强奸年幼女儿致怀孕

  一审法院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增城区新塘镇某村的住所内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阿美(1994年生,被告人王某的大女儿)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阿美数次怀孕流产。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的小女儿阿如带朋友被害人晨晨(女,1995年生)到上述住所后,被告人王某支开女儿后多次强行与被害人晨晨发生性关系。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王某强奸小女儿阿如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被告人王某从亲生女儿阿美尚是幼女时开始多次强奸,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致被害人阿美数次怀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强奸被害人晨晨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年。

  上诉:家里人多不具备强奸客观条件请求改判无罪

  宣判后,王某上诉称,其没有强奸过本案的被害人阿美和晨晨。其家庭及工作居住环境狭小,一般情况为多人居住,不具备强奸的客观条件;其单独带阿美去人流是为了保全家庭;家庭多租了一个单间是为了放货物,并非给阿美单独居住,其也用来玩电脑,;被害人晨晨和阿如陈述的晨晨被强奸的过程漏洞百出,且二人陈述的相关细节不符。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无罪。

  审理:总在女儿单独居住房间过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对被害人阿美实施了强奸行为。

  被害人阿美陈述,王某在几年的时间里多次对其强奸,王某妻子的证言证实王某总是在被害人阿美单独居住的房间里过夜,其也感觉不对劲。

  医院出具的病历证实被害人阿美在该医院住院进行过人工流产,并从侧面证实被害人阿美并非第一次人流,病历上有王某的签名;王某亦承认是其单独带被害人阿美去医院进行人流手术;被害人阿美曾向妹妹、母亲及其他亲属提及被其父王某强奸;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王某曾多次强奸被害人阿美并致其怀孕流产的事实。

  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王某对被害人晨晨实施了强奸行为属犯罪未遂。证人阿如的证言证实其趴在窗户上看到了上诉人王某性侵被害人晨晨;证人阿美证实在2012年的时候听她妹妹阿如说过曾亲眼看到了王某强奸晨晨;被害人晨晨的陈述与证人阿如的证言在犯罪地点、具体犯罪细节等方面吻合、相互印证,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上诉人王某强奸被害人晨晨未遂。

  被害人向母亲求援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及证据情况,被害人阿美被强奸时为幼女、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者是对其具有养育、教养、监护等义务的亲生父亲,身份特殊;被害人的母亲虽对上诉人王某的反常行为心存疑惑,但并未多问;被害人开始遭受性侵时年纪尚幼,懵懂无知,不懂求援;后因经常遭受性侵并怀孕流产,但基于羞耻、家庭伦理等原因未报案;在忍无可忍之时才向母亲求援,却并未获得支持与帮助;其犹豫再三选择报案,其矛盾的心理过程符合长期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

  反观上诉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否认阿美单独租住,称经常在阿美所住房间内过夜是为玩电脑,均与查明事实不符;其作为父亲单独带被害人阿美进行人流手术有违常理,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辩解在公安机关审查时编造强奸其他未成年小孩的事实目的是吓唬女儿阿美,其辩解与常理相悖,难以自圆其说。

  法院判决:罔顾人伦情节恶劣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幼女及未成年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王某是被害人阿美的亲生父亲,其罔顾人伦,从阿美还是幼女时开始、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多次强奸,致使被害人数次怀孕人流,情节恶劣。上诉人王某强奸未成年被害人晨晨未遂,对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犯罪情节恶劣,导致对其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应予纠正。

  综合考虑上诉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能加重对上诉人的刑罚,故本院维持对上诉人王某的量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广州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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