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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18岁男生男扮女装潜入游泳池女更衣室偷窥 被拘留5天 专家称可能有心里疾病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时间:2017-08-16 10:33:11
导读: 男扮女装的“偷窥男”当场被抓。图片来自网友 天秤座挫男的微博 浙江在线07月07日讯 昨日下午3时许,市民陈先生拨打热线88868886反映,在温州市区民航路温州医科大学游泳馆内,一名男子扮成女子混入女更衣室内,被大家发现后抓获。目前,该男子已经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穿女式内衣持票进馆游泳 据游泳馆...

 男扮女装的“偷窥男”当场被抓。图片来自网友 天秤座挫男的微博

  浙江在线07月07日讯

  昨日下午3时许,市民陈先生拨打热线88868886反映,在温州市区民航路温州医科大学游泳馆内,一名男子扮成女子混入女更衣室内,被大家发现后抓获。目前,该男子已经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穿女式内衣持票进馆游泳

  据游泳馆工作人员介绍,昨天下午2时30分许,一名穿着女式内衣的人持票要进游泳馆女更衣室,当他检票时,发现眼前的这个人有些奇怪,虽然穿着女式内衣,但头戴一顶鸭舌帽,使人看不清面貌,而更让他产生怀疑的是,其双脚比别的女子大很多,像一个男子的双脚。

  工作人员说,因为对方持有游泳票,他只好放行,但心中的疑惑一直没有解开。过了一会儿,他感觉该“女子”有问题,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便叫来女工作人员进入女更衣室一探究竟。

  工作人员说,当女工作人员进去后,发现该“女子”没有更换衣服,正坐在凳子上四处窥视,等她上前询问时,该“女子”拔腿就往外跑,他们见状便赶紧喊人将其抓住。

  现场参与围堵的蔡先生说,当时他听见有人呼喊,便赶紧上前,只见一名女子打扮的人从游泳馆里跑出来,大家一拥而上将其围住,那个人见逃跑不成,便跪在地上求大家,说自己以后再也不敢了。这时,大家才发现这名“女子”是一个男子,当时现场不少人要揍这名男子,但最后大家还是保持理智,打电话报警。

  “这种人真是太可恶了,简直就是心理变态。”现场一名女市民说。

  3年前做过类似龌龊事

  鹿城公安分局蒲鞋市派出所民警说,接警后,他们赶到现场将当事男子带回派出所,查明该男子姓李,湖北人,今年38岁,已婚,目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对于男扮女装进入女更衣室的违法行为,李某供认不讳。

  经办民警说,他们在审讯中发现,李某有些娘娘腔,精神有点异样,是否属于精神病还需进一步调查。

  警方与李某家人取得联系,李某父母表示不愿意来温接他回家。李某的妻子说丈夫没有精神病,她已经从福建出发,目前在赶往温州的路上。

  经调查,李某还承认了3年前在瑞安市一家游泳馆用相同的办法混入女更衣室被抓的前科。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专家判断他可能有心理疾病

  温州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心理学专家胡瑜称,根据上述情况判断,李某可能患有“异装癖”和“偷窥癖”等心理疾病,这种疾病形成原因十分复杂,可能和其成长经历有一定关系,具体原因需要心理专家和他详细交谈后才能确定;李某把自己腿部体毛清除干净,说明其有女性化倾向,建议他尽快找专业的心理医生进行治疗。

  案件回顾

  曾男扮女装进游泳馆偷窥

  2011年7月14日,已婚的李某买了女式泳衣、女式假发,一番打扮后进入瑞安市游泳俱乐部(西门游泳馆)女更衣室偷窥,被边上一女青年发现,随即被工作人员控制住。当天下午,李某因侵犯隐私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瑞安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并非第一次因“偷窥”被抓。2008年6月23日,李某曾躲在瓯海一处的女卫生间内,企图偷窥时被人发现,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4日,一名行为怪异“女士”多次出入女更衣室但从未下水游泳,工作人员跟随到更衣室发现,该“女士”竟然是一男扮女装的男性,随后该四川绵阳江油市的游泳池向警方报警。

  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8月15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男扮女装男子魏某是在校学生,警方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游泳池一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他发现一名“女士”行为怪异,多次出入女更衣室但从未下水游泳。他和其他同事跟随该“女士”到女更衣室,等人换好衣服后他们进入更衣室,发现该“女士”戴着假发,像是一名男性。

  “我就问他‘你是男的吗?’”游泳池工作人员说,对方回答“是”,但没有说为什么要这样做,他随即报了警。该男子自称是绵阳人。

  江油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江油公安”发布通报称,8月14日17时左右,城郊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辖区某游泳池女更衣室发现一男扮女装男子。接报后,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核实,嫌疑人魏某(男,18岁)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对魏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由于魏某是一名在校学生,其他详细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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