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厦门一培训机构42岁吉他老师猥亵17岁女生 受害女生拍视频取证举报 涉事老师已被拘留

 6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时间:2017-08-18 11:01:58
导读:原标题:厦门一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学员 已被警方拘留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昨日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培训机构上吉他课时被老师猥亵情况,已将嫌疑人抓获并刑事拘留,调查发现嫌疑人曾多次对受害人实施猥亵。通报显示,8月17日,一网民在微博上发帖反映其在湖里坂上社某培训机构上吉他课时被老师猥亵。厦门湖里...

原标题:厦门一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学员 已被警方拘留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昨日在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培训机构上吉他课时被老师猥亵情况,已将嫌疑人抓获并刑事拘留,调查发现嫌疑人曾多次对受害人实施猥亵。

通报显示,8月17日,一网民在微博上发帖反映其在湖里坂上社某培训机构上吉他课时被老师猥亵。厦门湖里警方高度重视,主动联系发帖人了解情况,并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当日11时许,民警在湖里区悦华路将嫌疑人赵某龙(男,江西星子县人, 42 岁)抓获。经初步调查,今年7至8月期间,赵某龙在给学员尚某上吉他课时,多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目前,赵某龙已被湖里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提醒,女生遇猥亵或骚扰等不法侵害时,切勿忍气吞声,应大声斥责或向周边群众求助,同时立即报警。

忍无可忍!

昨天下午,又一起少女被猥亵案曝光!

厦门17岁女生学吉他

遭培训老师多次猥亵

据该名受害女网友爆料

吉他老师在上课时,多次对她

进行摸胸、亲吻脖子等行为!

女孩自录视频


(受害女网友发布的视频截图)

多次提醒,吉他老师变本加厉



据该名受害女网友称:她所报的吉他课程是一对一教学的,在第一次受到老师骚扰之后,她多次提出语言反抗,打算放弃学习,但由于老师前来解释,她再次前往上课,可没想到该老师非但没有停止过分行为,反而是得寸进尺。

要求退费被拒,女生勇敢偷录视频





考虑过后,该名受害女网友决定要求老师退回学费,老师拒绝并提出会安排多人一起上课,解决该女生的困扰,女生见协商未果,决定通过偷拍视频收集证据,另寻解决途径。

老师声称为追求该女生才有此行为





见该名受害女网友态度坚决,吉他老师声称自己是因为喜欢该名女生,才有此行为,希望得到该女生的谅解。



事后,该女生向培训机构反映,但培训机构并未主动出面解决问题。

帖子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立刻引起了厦门警方的重视

8月17日下午,警方发布通告称

该名男子已被抓获





最近,媒体接二连三地报道儿童遭猥亵的新闻,让人看着心疼又愤怒。

  • 8月12日,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子猥亵女童。经查,该男子段某某18岁,女童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段某某已被抓获。法律专家表示,段某某父母有可能不符合《收养法》中对收养人的要求。爆料者“作家陈岚”几十个小时内收到近千条死亡威胁以及连续的骚扰电话。

  • 8月14日,网友爆料称,在重庆某医院,一男子将手放在未成年女孩的裤子内摸其身体,其间,女孩起身去检查回来后,男子再一次将手放进女孩裤子内,全程女孩都在玩手机,无反抗情绪。该男子是女童的姑父,目前已被警方抓获。

  • 8月15日,网友举报一则名为“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的视频。该系列视频大多是一名中年男子猥亵孩子的画面,被侵犯的孩子中不仅有女童,还有男童。网友举报称,这些视频被卖到一些色情网站牟利,视频中有所谓的“刘老师”露脸照。江苏网警通报称,该系列视频,2016年已查处。嫌疑人朱某某、蔡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 在这次“江苏刘老师系列”视频流传事件中,有网友举报网络论坛“西边的风”存在大量猥亵女童视频,目前郑州警方已就此事件展开调查。



被曝光的猥亵、性侵儿童案只是冰山一角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为433起,然而,曝光数据远远赶不上性侵事件实际发生的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光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就达到10782起。换算下来,平均每天审理结的案件超过7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伤害。

这只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性侵儿童案件大量存在,因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隐蔽着。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

儿童遭性侵案件具有三大特点

最高法工作人员分析了近年多发的儿童遭性侵案件,他们发现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① 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② 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

③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我国现有法律如何判罚儿童性侵者?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即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虽然有法律规定,可是猥亵儿童案件近年来在我国仍多发。猥亵儿童的毒瘤,如何才能祛除?我们该怎样保护我们的孩子免受侵害呢?

央视评论:三问猥亵儿童案

一问:大庭广众下公然猥亵儿童,“胆量”从何而来?

近期发生的两起猥亵儿童案,一起发生在候车大厅,另一起发生在医院大厅,都是公共场合。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猥亵儿童,得以让两起案件曝光,也让受害人得到了警方的注视和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受害人是幸运的。

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样的侵害行为发生在人来人往的公共空间,说明肇事者或者不认为这是侵害,或者肆无忌惮。无论是“不懂法”还是“不守法”,无论是“胆大包天”还是“无知者无畏”,至少说明猥亵儿童的现象很猖獗,都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

人们担心公共场合发生的猥亵儿童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侵害在私密空间发生。家长的“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思维,对熟人“过分亲昵”的忽视,都可能把孩子推向黑暗的深渊。


二问:养父母对猥亵视若无睹,收养儿童的法律门槛是否应提高?

南京猥亵女童案现场的两人为受害女童的养父母。这一消息让舆论震惊,也让人们深感惊诧。面对女童被侵害的现象,养父母竟然视若无物,让人深感不解。

收养儿童在我国有一整套程序,既要审核收养者的经济条件,又要查实他们有无犯罪记录。一段时间以来,“提高收养门槛”的呼声不断。但面对着收养家庭短缺的现实,短时期内提升收养门槛并不现实。

尽管南京猥亵女童案涉案养父母的收养过程有待查实,事件本身已经提示我们有必要思考收养的法律门槛。至少,应当确保每一个收养家庭既知法,又守法。否则,儿童被收养后貌似有一个完整的家庭,或许迎来的是一段不堪忍受的梦魇。

三问:保护孩子,如何切断熟人作案的黑手?

接连发生的多起猥亵儿童案件提示我们,警惕熟人作案理应成为重点。面对熟人作案的现实,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提高意识,在时刻保持警惕的同时,给孩子创造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

比如,不要随意让幼小的孩子和亲戚、朋友、老师等熟人在行为上过于亲热,告诉孩子隐私部位只有在洗澡、换衣服、看病时才能由妈妈爸爸或者医生看,其他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可以等等。


另一方面,家长、学校、社会也要加强性教育的力度,让孩子们明白怎样的行为涉嫌性侵,在遭受性侵时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孩子遭遇性侵,不敢告诉家长,所以家长从小就要告诉孩子,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告诉爸爸妈妈。一旦发生性侵,应及时安排孩子做检查,报警求助,安抚孩子的情绪,带孩子做心理指导等等。

防止孩子遭性侵 法律当从严、从重

当然,法律永远是最有力的武器。现在我国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对猥亵儿童的量刑最多5年,除非在公共场合或聚众才是5年以上。是否可以考虑将一般量刑适度提高基本刑期到10年以下呢?

再比如,是否可以借鉴下美国的“梅根法”呢?“梅根法”要求美国所有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都必须到所住各州执法机关登记,执法机关会将性罪犯的资料公之于众。这样,公众可以进入美国司法部网站查询,看看自己居住的区域内有哪些性侵案底的危险分子,包括他们的姓名、照片、住址和所犯罪行等详细的资料,有孩子的家庭以此提高警惕,避免让孩子与这些人产生正面接触。

我们有多无知 孩子就有多危险

儿童遭性侵后,不仅身体,还有心灵更会遭受痛苦。这些儿童可能会面临长期标签化、污名化、冷漠、误解……最终无处容身,只能逃离社会。

这样的悲剧背后,是儿童防性侵教育的“留白”、家庭学校监管的“失守”、法律体系的盲点以及心理救助机制的缺位。如果具备完善的“安全网”,这些悲剧可能就会减少。

总之,保护孩子,家长、政府、社会组织,都有不可规避的责任。保护好孩子的权益,就是保护好我们的未来。

小西再次提醒广大女生

受到不法侵害

一定不要忍气吞声

必要时可向周边群众和警察求助!

综合:厦门头条、央视新闻cctvnewscenter、@厦门警方在线、微博

编辑:xx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