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没法吃了!广西猪肉摊贩大妈污浊洪水里洗猪脚[衰]】14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遭洪水袭击,一名卖猪肉大妈,图方便就近将猪脚拿到污浊的洪水里清洗售卖,被居民拍摄视频并传上网,大妈瞬间成为网红。经多日寻找后,当地工商部门目前已找到当事人,并罚款4000元。(记者蒙鸣明) 女老板拿着猪脚,在洪水... |
【没法吃了!广西猪肉摊贩大妈污浊洪水里洗猪脚[衰]】14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遭洪水袭击,一名卖猪肉大妈,图方便就近将猪脚拿到污浊的洪水里清洗售卖,被居民拍摄视频并传上网,大妈瞬间成为网红。经多日寻找后,当地工商部门目前已找到当事人,并罚款4000元。(记者蒙鸣明)
女老板拿着猪脚,在洪水当中清洗。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廖艳明通讯员石万秋)前段时间,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山洪爆发,多处被淹。然而,一名女老板拿着猪脚在洪水当中清洗,相关视频和照片刷爆网络,女老板顿时成为“网红”。8月20日,记者从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已对此事调查清楚。今日将下达决定书,对老板罚款4000元。
洪水中清洗猪脚
视频引发网友热议
8月14日,融水县城遭遇洪水袭击,大量图片、视频在朋友圈、微信群被转发。转发最火爆,令人们最为愤慨的,则是一组关于一名肉摊女老板的图片和视频。
当天,网友“太上情”在融水好门户网站发表了题为“猪脚拿到洪水里洗再卖?您安心吗?”的帖子,很快便引起网友的关注。在网传视频和照片中可以看到,该老板为一名女性。刚开始,她在路面一个肉摊上卖猪肉,随后蹲在路边用力清洗一只猪脚,旁边地上还放着另一只。
网友“莫十二口”则说,大水过后有大疫,疫情很有可能是这样的不法商家造成。网友们纷纷呼吁,相关部门能严惩这样的不良商家。
在网上,眼尖的网友还发现,刚开始看见肉摊上有猪脚,最后猪脚不见了,说明被人买走。大家都担心,若购买者不知道内情,拿回家煮食怎么办?
买主看了朋友圈
返回找女老板换货
记者从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事发当天上午,该局负责人就在朋友圈发现了这组图片、视频,并立即告知融水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查处。
事发地位于融水镇红色村委旁的摊位。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周边水位较深,无法徒步达到,最后租了两条民用船前往。虽然当天并未找到涉事商贩,但已通过视频锁定了当事人。之后,他们还在周边进行了巡查,告知其他商贩守法文明经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在网上进行了公开说明。
15日,当事人到融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调查。女老板陶某称,当天洪水上涨,在搬移肉摊过程中,不慎将两只卖剩的猪脚掉在地,为图省事,她将猪脚直接拿到洪水中清理。之后,消费者何先生以11元/斤的价格将猪脚买走,陶还帮忙砍成小块。何在肉摊附近观察洪水时,遇到知情熟人,并观看了手机视频,立即返回肉摊,退换了等价的猪骨头。
而受污猪脚已被砍碎,无人购买,陶拿回家中自行食用。
卖污秽不洁商品
女老板被罚4000元
执法人员称,国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农产品。女老板此举,已构成销售污秽不洁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猪肉摊位办有营业执照,销售猪肉也是正规宰杀并检疫合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货值金额较小,受污猪脚最终没有流入消费者餐桌,执法人员决定对其罚款4000元。
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加强辖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对所有危害消费者食品药品安全的行为从重从快打击,消费者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31或12315举报。
洪涝污水中洗猪脚视频事件商贩被处罚4000元
2017年8月21日,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涝污水中洗猪脚视频事件商贩当事人陶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此,因在融水8.14洪灾中,用洪涝污水清理猪脚而在网络上窜红为“网红”的陶某某(女)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4000元的代价。
经查实:当事人陶某某(2000年4月11日注册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7年8月14日从县定点屠宰场进货已宰杀并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一头交其妻陶某某(女)在融水县融水镇红色村委旁摆摊销售。约8:30时,适逢洪水上涨,当事人在搬移肉摊过程中不慎将卖剩的2只猪脚弄掉在地。为图省事,当事人陶某某(女)将猪脚直接拿到附近的洪涝污水中清理,然后拿到肉摊上销售。约10:50时,消费者何某某到当事人的肉摊购买猪脚。当事人陶某某(女)将受污猪脚以11元/市斤的价格,计价人民币50元,卖给何某,并应消费者要求将猪脚砍碎成小块。消费者买到猪脚后在肉摊附近观察洪水水情时遇到知情熟人。在看了熟人的手机视频后,消费者立即返回肉摊退换了等价的猪骨头。由于受污猪脚已被砍碎,无人购买,且洪水已涨至摊前,约11:20时,当事人收摊,将受污猪脚拿回家中自行食用。以上行为有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陶某某及其妻陶某某(女)的询问笔录、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照片和相关监控视频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第(四)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污秽不洁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法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局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到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受污猪脚没有最终流入消费者的餐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辖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学法守法意识,提升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的认知理念,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守法经营,规范操作,文明经营,确保全县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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