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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30岁男子向私教隐瞒病史 健身时发病猝死 健身房被判负10%责任

 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7-09-04 15:21:44
导读:  苏州昆山一男子在健身房内聘请私教健身,却在健身过程中猝死。原来,该男子患有冠心病,而他在办卡时却向健身房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出事后,该男子的亲属起诉向健身房索赔一百多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周春晓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於苏云 一个...

 

  苏州昆山一男子在健身房内聘请私教健身,却在健身过程中猝死。原来,该男子患有冠心病,而他在办卡时却向健身房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出事后,该男子的亲属起诉向健身房索赔一百多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周春晓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於苏云

  一个意外

  平时身体挺好,30出头男子健身猝死家属起诉健身房索赔155万余元

  2016年6月底,昆山一男子张某在某健身房内办了一张健身会员卡,并聘请了一名私教,共计花费六千余元。之后,张某多次在该健身房接受健身服务,期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直到事发当日下午,张某再次来到健身房内,根据私教制定的健身计划先后进行了游泳训练、跑步训练、臂肌训练、负重训练等,期间私教一直在旁指导并记录健身项目和运动量。在进行上斜腿举器负重锻炼过程中,张某突然感到一阵心悸头晕,随即晕倒在地,身体抽搐,旁边的私教见状立即与健身房内的急救人员对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救护车在将张某送往医院的途中,张某不幸身亡。

  经鉴定,张某系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张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不已,认为张某才三十出头,平时身体也都好好的,出事那天家里人认为他也只是跟往常一样去健身,谁知道这一去竟然发生了这种意外,实在是难以接受。之后,张某家人多次与该健身房协商赔偿事宜,健身房支付了5.5万元,但张某家人认为赔偿金额过少,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健身房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两个细节

  1/办卡时,他明确表示自身没疾病并在问答卡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法院得知,在该男子办卡时,该健身房提供给张某一份《健康问答卡》,上面罗列了一些不适宜健身的疾病及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产生的影响提示,张某明确表示自身没有疾病,并在问答卡上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办卡时,健身房向其提供了《健身问答表》,并在问答表内用了大量篇幅列明了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造成的影响,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且健身房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张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依据张某自行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其是否患有身体疾病,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健身方案,但张某隐瞒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况,系疏于对身体进行管理的表现,因此,张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私教没资质,提供服务存瑕疵健身房负10%赔偿责任

  此外,结合当日私教所做的记录,法院还认真观看了当天张某在健身房内的视频资料,发现张某在事发当日的训练强度并没有超过常人可忍受的范围,每个项目之间均有休息,期间张某也未表现异常,且事故发生后,私教及健身房内的急救人员也对张某及时采取了持续地急救,没有拖延,故健身房已经尽到了保障和救助义务。

  但是,由于张某比普通会员缴纳了更多费用聘请私教,理应享受更专业的服务,而经调查,张某所聘请的该名私教并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该健身房自行培训上岗,且在健身风险提示方面,未对张某做到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告知,因此存在瑕疵,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为120万元,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有太多警示

  在健身房出了意外客户和健身房到底如何担责

  [法律依据]《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像一些住宿、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内的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表现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就是经营者要尽到一个风险提示义务,排除场所内的安全隐患。”昆山法院法官助理周春晓就此案分析了多种情形中,消费者与健身房的责任划分。

  情形1消费者有病史,健身房没问

  本案中的健身房,若经营者在与客户签合同或是办卡的时候,没有询问对方有没有病史,也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客户,某些疾病不适宜参加健身,健身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风险发生。“如果是这样,经营者就是不作为,也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这个提示义务而导致消费者在健身的过程中猝死,法院会根据消费者猝死的原因等一些情况来判令这个商家承担一些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情形2消费者有病史,但故意隐瞒

  若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比如说提供详细的合同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的话。消费者猝死并不是因为商家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因为消费者自己隐瞒了疾病而导致,健身超过他身体的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一些意外,法院一般会认为过错是在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承担的比例更大,甚至是全部的责任。

  情形3双方都不知情,签约更要谨慎

  除此以外,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并不知道自身存在疾病。这时,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情况,处于一个误判或者说是一个不知情的状态,如果健身房没有详细询问,没尽到告知义务,含含糊糊签下这样的消费者,那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自身的过错其实是不大的。这种“双盲”状态下,建议双方一定要将可能的情况考虑仔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相应责任落到书面上,避免今后扯皮。

  注意!请了私教,健身房责任更大

  普通办卡的健身爱好者和聘请了专业私教的健身爱好者,花费不同,所享受的权利自然也不同,若发生意外,健身房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周春晓分析,有的人办了卡,但没请私教,这时客户其实只是使用健身房的健身设施而已。“这种情况,我们主要看健身房有没有进行安全提示,其次看他们提供的这些健身器械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等等。”

  如果聘请了私教,那情况就会有所不同。“私教会为消费者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计划,提供更专业的教学,对客户的人生财产安全又多了一重保障义务。因此,跟单纯的使用器械相比,若客户请了私教,健身房的责任是要加重的。”

  但如果因为私教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受损,这个责任虽由健身房来承担,但健身房可以向私教追偿。

  一份合同样本

  “请您自行担责”这样的霸王条款法律上无效!

  随后,扬子晚报记者也拿出了自己的一份健身合同,在该合同的下半部分也有个特别提示,下面有三项内容:1、本人应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如因不当运动仍有可能对身体或生命造成损害,并应于接受私人教练指导前咨询专业医疗机构,本俱乐部并不负担任何给予医疗上建议的责任。会员应经医院体检合格后,确保自己身体健康,无影响运动的疾病,完全符合正常使用本俱乐部器械及私教服务的条件和能力。2、在签订本协议前,如果会员知道自己有任何关于身体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不能使用或参加本俱乐部的任何器械或运动项目,请事先告知私人教练。否则如发生人身危险或达不到您所期望的目标,本俱乐部概不负责。3、因您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执行,请您自行担责。

  对此,周春晓认为,这个合同,虽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是合同的内容过于笼统。“因为我们普通的大众并不具备那样专业的知识,只能以常人的知识进行判断,比如说心脏病、高血压等不能够从事一些剧烈的运动。但是,对于其他的一些疾病,若健身也可能对身体造成影响的,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的。”因此,周春晓也建议经营者,制定这些风险提示合同的时候要足够详尽。“因为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是在合理范围内,但是充分必要是前提。”

  对于合同的第三条,周春晓认为:“这是一条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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