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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村民拍得校舍地基建房 镇里强拆被指违法

 8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中国青少年网  发布时间:2017-10-26 13:10:22
导读: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村民夏新水户通过招标形式,公开拍得村里一幢旧校舍及地基。该镇以占农田建房为由,强行拆除村民夏新水在旧校舍地基上的新建筑物。近日,律师认为,芝英镇没有经过程序就强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图为鲤鱼塘村村委会关于夏新水户的地基证明 村民:拍得村旧校舍被强拆 事情要追溯到...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村民夏新水户通过招标形式,公开拍得村里一幢旧校舍及地基。该镇以占农田建房为由,强行拆除村民夏新水在旧校舍地基上的新建筑物。近日,律师认为,芝英镇没有经过程序就强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图为鲤鱼塘村村委会关于夏新水户的地基证明

  村民:拍得村旧校舍被强拆

  事情要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1998年年初,芝英镇鲤鱼塘村因建造新学校缺乏资金,拟将村里旧学舍公开拍卖。1998年4月28日,夏新水户通过竞标,拍得村里一幢旧学舍和操场场地700平方米左右,并按约付清153680元价款。当天,鲤鱼塘村委会与村民夏新水户就旧学舍产权问题,双方立下转让协议。协议称,今本村为建新学舍缺乏资金,经村两委决定,将旧学舍转让给本村夏新水所有,转让费为153680元;地基坐落:以崇新地基为标准;东至济康户及崇新户西边棚头空路4米为界,南至济康屋前沿墙对齐,西至操场老围墙,北至崇新屋后沿对齐,原有厕所及四墙归新水所有,前面4米路由村负责规划好路基。新屋高度为四层。四周只准打雨棚不准打挑梁,通向新水户4米路保证通畅。协议最后称,本协议一式两份,以上条例各自遵守。在转让协议最后,鲤鱼塘村委会加盖公章,时任8位村干部分别签名,村民夏新水也签名按手印。

  调查发现,夏新水户为农村户口,在册人口7人,已分为3户,各自生活,而他仅老屋30余平方,属该村住房特别困难户,诉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村民夏新水说:“自己在外经商,旧校舍及地基拍得后,一直闲置,直到2015年底,才打算盖房给子女居住。2015年10月份,在得到村委会再三确认可以盖房后,动土施工打水泥地基。2015年12月4日,时任芝英镇副镇长徐志军到村里检查工作时发现,发现我在旧学舍地基上建房,立即组织镇里相关部门近两百人,在他指挥下,用挖土机强行挖掉我扎好的钢筋和水泥墙体模板。”据了解,按照村里规定,夏新水户建房符合规定。鲤鱼塘村村委会为此紧急出面协调,但无济于事。徐志军称,村里没有权利,只有镇里说才算。夏新水说,整个强拆过程没有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镇里:夏新水可申请批地基

  之后,夏新水户陆续向永康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不给说法。5月15日,网上致信市长信箱反映情况仍然无果,9月20日,夏新水户又网上向省主要领导反映。9月20日,芝英镇接到批转信访后予以受理。9月29日,芝英镇就信访事项回复村民夏新水户。回复称,经调查,1998年4月,鲤鱼塘村因建新校舍缺乏资金,将旧学舍(无相关证件)通过村招标形式转让给夏新水,转让费为153680元,之后一直未进行建设,也未办理其他手续。2015年10月,夏新水户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块地建房砌墙角约680平方米,经核实,属一般农田,镇政府和国土所依法进行拆除。根据目前政策,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批转手续,并进行特困户指标申请后方可建房。鉴于该地块属一般农田及你户实际,建议你户积极与村协商退款事宜。如你户符合住房特困户条件,可按程序申请批基,争取早日解决该遗留问题。

  鲤鱼塘村村委会则认为,和夏新水户立下转让协议真实有效。8月22日,鲤鱼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夏新水户的地基证明》,证明称,芝英镇鲤鱼塘村在1998年时,因为建造新学校缺乏资金,故将原来的旧学舍公开招标给本村夏新水户,当时共计人民币153680元整,并立下协议。协议中四至分明,该地块的产权确实属于夏新水本人所有,并允许夏新水户以后拆建建造四层。基于以上事实,本届村三委也承认该协议有效,同意夏新水拆建建造,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律师:未经程序强拆违法

  针对芝英镇就夏新水户房屋基础没有经程序就拆除,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镇里在强行拆除申诉人房屋之前,根本没有制作拆除决定书,更未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而且房屋作为公民最重要财产,法律对其拆除有严格要求,行政机关在直接执行前,不仅要催告还应该给予公告,以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拆除房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执行权。芝英镇没有决定书也没有进行催过村民夏新水,行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至此,给夏新水户造成极大损害,村民夏新水可以向镇里进行申诉,对拆除建筑进行赔偿。”

  对于签订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律师认为,只要双方合意,且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夏新水户与鲤鱼塘村村委会之间的《转让旧校舍协议》合法有效。芝英镇政府不得以村里无权处理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从实际情况看,该地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村集体所建学校旧址。既然为学校旧址,村民夏新水确信其为建设用地,也相信村委会有权处置。现在土地被镇里确定农用地,导致村民夏新水房屋地基被拆,无法使用土地,使得原来合同不能实现。虽然土地无法转让,但依据合同的有效性,依旧约束着双方当事人。

  村民夏新水表示,通过竞标取得拍得建房用地并按约付清价款,与村委会之间《转让旧校舍协议》合法有效。也就是说,早在1998年4月28日就已取得该块地使用权,施工建房不违反当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只能扶正,不能拆除,作为遵纪守法的村民,凭什么当时花大价钱,现在不能盖?强烈要求相关部门依法纠正芝英镇错误行为并责令予以赔偿;对时任副镇长徐志军漠视群众利益行为进行问责。夏新水户建房遭遇,将继续予以关注。(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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