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6年12月31日,北京京环建安门窗有限公司(2010年9月更名为北京京环永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公司”)与北京巨擘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擘达物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京环公司97号院出租给巨擘达物业,租赁期限从2007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7日止,可... |
2006年12月31日,北京京环建安门窗有限公司(2010年9月更名为北京京环永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环公司”)与北京巨擘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擘达物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京环公司97号院出租给巨擘达物业,租赁期限从2007年5月8日至2027年5月7日止,可转租。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京环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巨擘达物业负责97号院的水、电、暖等全部事项。巨擘达物业经营管理97号院至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都会对配电室进行重修和检测。下图为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的由弈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用电安全检测报告,检测均为合格。
以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2015年7月巨擘达物业将该院的A区1号楼1部分房屋转租给了王某。王某对A区1号楼一层房屋进行改造,拆除了该房屋一层内部分承重墙。2015年8月,京环公司与巨擘达物业就此事进行协商,随即向巨擘达物业提出《协议书》,协议部分内容为:......鉴于以前屡屡发生的违建问题与管理混乱问题,为便于更好的管理与制约,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违法、违约、违规问题,则甲乙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巨擘达物业)负全部违约责任。巨擘达物业对如此违背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未予签字。
但针对该问题,巨擘达物业提供了北京中奥建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97号院内1号楼1层窗改门和室内部分房间隔断墙封堵加固改造工程设计说明以及骐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编制的《墙体封堵洞口加固施工方案》。而京环公司不同意由巨擘达物业对上述墙体进行加固,也不同意由其自行加固而由巨擘达物业承担相关费用的方案。
随即,京环公司仍以巨擘达物业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改造、出租青年公寓、建设铁塔及加建房屋构成违约并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并诉至丰台区法院。
北京高院和二中院均认定不构成违约
在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院分别作出的终审判决和再审裁定书中均认定:京环公司与巨擘达物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京环公司起诉称巨擘达物业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改造、出租青年公寓、建设铁塔及加建房屋构成违约并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但京环公司在该院落设有办公室,其对于巨擘达物业的前述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合理的期间内对此提出异议,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了由京环公司协助巨擘达物业加盖办公用房。
京环公司另起诉称巨擘达物业擅自将承租的A1楼房屋第一层内三堵承重墙拆除构成严重损失且拒绝签订《协议书》故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京环公司提供的《房屋综合安全鉴定报告》表明,涉诉的墙体拆除改动的结构经过加固或恢复等有效措施可以继续使用,现巨擘达物业亦同意进行加固或恢复,且巨擘达物业承租的房屋面积达数万平方米,涉案损坏的墙体面积数10平方米仅占租赁房屋面积极小的比例,涉案损坏的墙体尚未构成租赁合同所约“对房屋造成严重损失”。
即便京环公司认为巨擘达物业的上述行为已经对房屋构成严重损失,京环公司应依租赁合同约定书面敦促巨擘达物业按期纠正违约行为,但京环公司向巨擘达物业送达《协议书》中提出“如果以后发生类似的违法、违约、违规问题,则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的条件系对双方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变更,因此该《协议书》不成立为京环公司依合同所发之通知,则巨擘达物业有理由拒绝在《协议书》签字,故京环公司以巨擘达物业接到书面通知未按期纠正而提出解除合同,依据不足,鉴于巨擘达公司尚无根本违约的事由,合同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
2017年11月24日,花乡政府下发《通知》,通知载明:“郑王坟97号院存在违法建设……停止违法建设场所的使用。”随即将该房屋予以查封。
40余名不明社会人员打砸损坏财物警方介入
记者了解到,自2017年11月24日97号院被查封后,2018年5月16日凌晨4点33分左右,京环公司有关负责人带领40余名戴着头盔、穿着防爆服、带着棍棒、护盾、铁锤、砍斧的不明人员列队突然冲进97号院,其中部分人直奔配电室将已经上锁的配电室用棍棒、铁锤、砍斧等工具破门进入将室内的设施、设备全部砸烂,电线全部剪断。另一部分人列排挡在去往配电室唯一的通道上,阻止巨擘达物业一切人员通过,剩余部分人则分散在宾馆的各个通道口,也不允许巨擘达物业任何人员通过。
(图/监控录像资料1)
(图/监控录像资料2)
(图/配电室门被砸坏)
随即,巨擘达物业有关负责人向警方报了案。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询问,明确了40多名不明人员是京环公司田某雇来的,并对被砸烂的配电室进行了拍照录像。
同日下午3:17,巨擘达物业在抢修配电室的设施时,京环公司一副总田某开车(车牌号:京PEY785)将97号院大门栏杆撞烂,且带着多名人员以及保安阻止巨擘达物业对配电室的抢修。
(图/田某开车闯入栏杆被撞坏)
(穿白衬衫、胳膊纹身的为京环公司副总田某)
是否为违法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8年10月8日,2011年8月18日,2015年3月25日,花乡政府和分别出具证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不在拆迁冻结区域内,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文件。以下两文件为花乡政府曾出具的关于该97号院不属于非法建设的证明:
巨擘达物业认为,无论所认定涉案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是消防隐患、治安及房体结构问题等,均应当有充分的法定证据。该《通知》的落款处仅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但是事实认定部分却认定为“违法建设”、“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存在治安、房体结构安全等诸多问题”。“违法建设”的认定应当是花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认定应当是消防机构,“存在治安、房体结构安全等诸多问题”的认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房体安全鉴定机构来进行认定。且花乡政府作出该通知时,手中也应当有消防机构对涉案房屋存在重大消防隐患限期整改的决定、建设规划主管机构对涉案房屋是违法建设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治安问题的决定、房体结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的决定。而上述所有决定,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和相对方,均有知情权和救济权,花乡政府直接认定并下达通知,且通知中并未提及上述认定决定,该通知的作出,显然证据不足。
巨擘达物业表示,公民享有合法权益的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花乡政府在下达《通知》前强制企业清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政行为对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实质影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巨擘达物业还表示,若采用违法犯罪行为来解决双方纠纷,社会就不会有正常秩序,人们就不会去守法。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也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希望北京市公安部门能够派出专人调查核实京环公司雇佣40余名不明社会人员破坏电力设施、打砸损坏财物行为能够尽快予以刑事立案调查,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他们一个公道。事态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张明 王慧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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