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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怎为经济犯罪?六大刑法专家质疑青州一案陷起诉怪圈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大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08-27 9:15:08
导读:本刊记者 李漠隶属于山东潍坊的青州市,地处山东半岛中部。位于青州市圣威尔街上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公司”)已大门紧闭,杂草丛生。《法律与生活》“3年前,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产生经济纠纷,他们到青州公安局报案指控我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等犯罪。该局经认真调查未发现我存在犯罪问题进而依法认...

本刊记者 李漠

隶属于山东潍坊的青州市,地处山东半岛中部。

位于青州市圣威尔街上的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公司”)已大门紧闭,杂草丛生。

《法律与生活》

“3年前,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产生经济纠纷,他们到青州公安局报案指控我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等犯罪。该局经认真调查未发现我存在犯罪问题进而依法认定我们之间纯属经济纠纷而未予立案;但武汉公安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却越权办案、跨省千里抓人。此后,案件被起诉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称“东湖新区”)法院,该院依法办案以无管辖权为由退案。湖北检方又向最高检申请管辖权,最高检作出批复认定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此案被移交给了青州检察院。6位中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经论证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对此案作出了认定:‘王庆军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武汉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侦查其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湖北检察机关对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均应对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青州恒发公司原负责人王庆军告诉记者:“我方把专家论证意见书有效送达给了青州检察院,让我们震惊的是,青州检察院竟然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所获得的无效证据把我们起诉到了青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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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军出示最高检的批复)

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汉公安跨省抓人;东湖新区法院退案;最高检: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

据记者了解,青州恒发公司与武汉凯森公司合作后产生纠纷,甚至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

据王庆军和青州恒发公司原财务总监周庆华介绍:青州恒发公司原系青州开发区纳税大户,效益很好。2012年,武汉凯森公司负责人奚某向王庆军描绘了合作可做大做强,直至联合上市的宏伟蓝图。王庆军遂同意与其合作。奚某组织对青州恒发进行收购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该公司拖欠王庆军等人的巨额股权转让款拒不支付,其答应提供的先进技术也没有到位,上市承诺也没有实现。王庆军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向武汉凯森公司发函解除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在2014年11月,以对方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庆军与武汉凯森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并确认武汉凯森公司根本不具有青州恒发公司股东资格。于是,武汉凯森公司虚假挂失了青州恒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私刻了印章,还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农业银行等处更换印鉴,而未通知实际上负责人王庆军,这就危及到了青州恒发公司的资金安全。周庆华认为武汉凯森公司一方涉嫌诈骗和盗窃、侵占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询,得知无人依法刻制青州恒发公司的印章后,遂向该局报案。该局没有立即立案,且当天进行民事诉讼保全也已来不及,于是,青州恒发公司在公权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的避险和保全:他们转移了青州恒发公司账户资金1900多万元到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且注明用途为还款,以此归还淄博澳纳斯公司投入青州恒发公司的巨额建设资金。武汉凯森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私自将青州恒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王庆军发现后,随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了王庆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据记者调查,2015年1月,武汉凯森公司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该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做出青(经)不立字

(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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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公安的不予立案按通知书)

王庆军称,武汉凯森公司又以相似的理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15年6月23日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为由对王庆军、周庆华等人立案侦查,还将其抓走,并关进了武汉的看守所。淄博澳纳斯公司迫于压力,退回了涉案款,该巨款遂被武汉凯森公司全部转走。此后,武汉公安将案子移送到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检方多次退卷让警方补充侦查,但最终还是将案子公诉到了东湖新区法院。

据记者了解,东湖新区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业都不在武汉,东湖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做出了《退案函》,将案子退回了东湖新区检察院,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2016年8月18日,当王庆军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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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区法院的退案函)

“我的1.015亿元被武汉凯森公司转走,我的工厂全都转到了奚某控制的公司名下,我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在武汉凯森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非法剥夺,到最后,武汉凯森公司没花一分钱,就得到了青州恒发公司用地一亿多元的经营收入和近亿元的资产,这完全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游戏。”王庆军称。

记者在采访王庆军一方之后,即对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凯森公司一方进行了采访,但均未得到回应。

另据记者了解,武汉东湖新区法院退案后,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申请指定管辖权。2017年4月5日,最高检做出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称,“你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庆军、周庆华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检认定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本案就只能由有管辖权的山东一方来办,而早在2015年青州公安就已经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那么,本案将走向何方呢?

六刑法学专家:王庆军等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武汉市公安局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慎重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全国著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就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咨询、论证,与会专家在认真研析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听取委托方的相关介绍后,根据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对于本案争议问题,明确如下论证结论:

一、武汉凯森公司与王庆军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其转移青州恒发公司的资产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主观上没有挪用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不具有犯罪动机,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青州恒发公司与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庆军等人向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履行债务具有合法依据,客观上并没有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王庆军等行为人涉嫌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公安局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当定性为股权转让中的民事纠纷,王庆军等涉案人员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犯罪。建议有关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并认定相关事实,坚持刑法谦抑原则,遵守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2017年7月16日,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中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围绕王庆军、周庆华等案件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和焦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深入的讨论,并形成《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得出如下结论:

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依法退案的决定,体现出对违法管辖这种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武汉公安机关违反管辖规定立案侦查,不具备侦查主体的权限和资格,其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和相关情况,从实体法角度分析,湖北检察机关对王庆军、周庆华等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该行为在本质上是经济纠纷出现之后的自力救济行为。

三、基于本案在证据和实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与会专家强烈建议山东省检察机关慎重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青州市检察院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取得的证据,起诉民营企业家”

据记者了解,最高检作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之后,湖北检方将本案移送到了山东检方。

“今年7月,青州市检察院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依据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办案所获非法证据,将我们这些无辜的人起诉到青州市法院。”王庆军激动地说:“这个被青州公安认定为不属于犯罪、被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以无管辖权退案、被最高检认定湖北检方无管辖权的案件,这个还被中国著名的6位刑法学专家否定的案子,为什么能被诉到了青州法院?”

据记者了解,2018年7月20日,青州市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将王庆军、周庆华等起诉到了青州市法院。

“最高检在给湖北省检察院的批复里认定湖北省检察机关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那么,武汉的公安机关同样也没有管辖权,他们越权办案所获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为什么青州检察院还依据这些证据,将我们起诉到了青州市法院?”周庆华气愤地说。

查阅青检公诉刑诉(2018)463号《起诉书》,记者看到该《起诉书》有这样的内容: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庆军、周庆华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武汉市检察院转至武汉市东湖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东湖新区检察院于8月9日向东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8月12日,东湖新区法院以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退回东湖新区检察院。东湖新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批复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军、周庆华等利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意见:本案被错误起诉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 青州检察机关未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也作出类似的明确规定,但是,青州市检察院却没有依法行使监督权,导致本案被错误起诉。如果武汉市公安局的越权管辖行为可以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广州的警察可以侦办发生在青州的盗窃案,青州的警察也可以侦办发生在上海的打人案,一个乡镇的警察可以肆意跑到其他任意一个省市办案了。如此一来,还要刑事诉讼法何用?

本案的侦察机关是武汉市公安局,其非法管辖取得的证据属于无效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对于该类跨省移送的案件,青州市检察院应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介入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是,青州检察院却不履行监督职能,不做非法证据排除,不依法撤销起诉,却涉嫌枉法滥诉,将根本没有管辖权的武汉公安越权管辖制造的一起错案,原封不动地呈送给了青州法院。

第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要求: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12条规定,要“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号文件也特别强调,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青州市检察院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上述规定。

第三、武汉侦查机关所获证据,无证据能力,不应作为青州检方的起诉依据。青州检方依据该证据起诉王庆军、周庆华等,存在滥诉嫌疑。

本案初由武汉公安在青州公安认定双方属于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越权侦办,侦结后呈交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在此期间,王庆军、周庆华等的辩护律师一直向司法机关提出管辖问题,但他们均对此置之不理。武汉东湖新区法院和最高检均认为湖北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转到山东后,青州检察院为什么让青州法院为武汉公安的违法行为背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规定:必须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截稿前,王庆军给记者打来电话称:“青州公安认定我们企业之间属于经济纠纷而不予立案,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依法办案以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退回检察院,最高检认定湖北检方无管辖权,6位中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认为我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武汉公安机关所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湖北检察机关对我们的指控不能成立,检察机关均应对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我们坚信,虽然我们被青州检方起诉到了青州法院,但检方依据的是无管辖权的武汉公安所获得的无效证据,因此,青州法院一定会扛住各方压力,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对于本案的走向,本刊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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