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言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 然而,就在一年后的2017年4月17日,福建泉州一位知名企业家就以身试法,把泉州... |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问题,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言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
然而,就在一年后的2017年4月17日,福建泉州一位知名企业家就以身试法,把泉州中院冻结的2300万元股权转给自己儿子,让泉州中院的一份生效裁定书成为一纸空文。如何处罚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正在考验泉州法院执行力度和智慧,案件执行申请人对泉州中院充满期待。这一案件也因此倍受关注,泉州法律界人士对此议论纷纷。
2018年4月20日,泉州中院执行法官到南安市工商局准备办理续冻手续,继续冻结黄振辉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2300万元的股权,却被告知黄振辉的股份已经转让。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执行法官感到愤怒,但又无可奈何。几个月过去了,违法嫌疑人黄振辉仍逍遥法外,让案件申请人忧心忡忡。
据了解,泉州中院是2015年4月21日向南安市工商局发出协助办理通知书的。泉州中院(2015)泉民初字第311号裁定书明确载明:“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立即冻结黄振辉所有的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当于23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及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根据这份裁定书,冻结期限是到2018年4月20日为止。而黄振辉的股权在2017年4月17日就转让了。对此南安工商局的相关人员解释是工商局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言外之意就是,这件事南安工商局的人并无不妥。但即便工商局真的可以无视法院裁定,把三年的冻结期限改成两年,也应该通知法院一声吧!更何况黄振辉转让股权是2017年4月17日,还差三天才两年。很显然,南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员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黄振辉是何许人也,他有如此大的胆量,又有这么大的能耐,连工商局的人心甘情愿为他冒险?现在黄振辉违法行为被法院发现已经过去6个多月,但相关责任人都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单从这一点来看,黄振辉的能量就不容小觑。
据知情人介绍,黄振辉在泉州南安确实是一个来头不小的人物。他不仅实际控制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还拥有广东隆辉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振元堂推拿养生馆等多家企业,他还是广东省福建南安商会会长。在福建泉州他也算是一个响当当的企业家。南安企业界的人都知道,福建省南安华源电镀集控区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含金量很高的企业,没有一定身家的人是拿不到电镀集控区这样牌照的。
像黄振辉这样身份的人,身边有不少懂法律的朋友,说他是法盲是有点冤枉他了。但从他这么任性转让股权这件事来看,又不得不说他确实是一个法盲。但凡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做这样的事,可就是他这样一个堂堂的广东省福建南安商会会长竟然干了。更不可思议的是,他不是把股权转给别人,而是转给自己儿子,还敢拿股权质押到银行贷款。
黄振辉对自己的行为是毫无掩饰之意。有人说,在南安就没有黄振辉他办不了的事。他敢随意替人担保3000万元借款,他还敢把法院裁定书当废纸看,他甚至敢无视法院判决。在他眼里哪里还有一点点法律的尊严?
2018年10月15日,在刚刚召开的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政法委负责人专门强调:“打击拒执罪是当前解决执行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抓手。”
黄振辉不执行法院裁定义务,把2300万元股权转给儿子,造成法院判决他承担连带责任的3000万元债务无法执行,人为地造成执行难是不可原谅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以拒执罪论处?
在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高院副院长林玫瑰还明确指出,拒执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有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生效法律文书不仅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也同样有约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任何人不得干预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的实现。
在黄振辉股权转让过程中,南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员及其他参与股权转让的人就是属于“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2015)泉民初字第311号裁定书对他们当然也同样有约束力。但遗憾的是,他们已经干预了裁定书裁定的义务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这起股权转让案件中,涉嫌犯法的已经不是黄振辉一个人了,其他参与人员可能同样涉嫌犯罪了。
新闻发布会还专门指出,根据拒执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动还款,履行法院裁定和判决的义务,是犯罪嫌疑人唯一出路。何去何从黄振辉应该做出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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