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河南资讯 > 洛阳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洛阳市调整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河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12-27 17:46:20
导读: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如今已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12月2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2类门诊病种纳入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医疗有保障...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如今已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12月26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2类门诊病种纳入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医疗有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对相关政策予以完善,统一了门诊救助病种。

  将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含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丙肝干扰素治疗,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征和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等12类门诊保障病种纳入我市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在省定9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3个。

  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救助限额为6000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困难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我市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提高。

  参保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和限额予以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9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于进入大病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比例按以上标准执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困难群众不用缴费,直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享受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其资金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承担,群众不用缴费。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