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汉高祖刘邦妻子吕雉私生活糜烂 吕雉的情人是谁

 6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1-10 22:31:43
导读:为什么世人都说吕雉私生活糜烂呢?主要是《汉书》中的记载:辟阳侯行不正,得幸吕太后。吕雉的情人就是辟阳侯。辟阳侯是何人呢?辟阳侯名为审食其,审食其是刘邦的沛县老乡,据说也是第一批参加刘邦革命队伍的老同志。刘邦离开沛县时,留下自己的哥哥刘仲和审食其一起照料自己的父亲和妻子儿女。按理说革命工作无贵贱,只是...

为什么世人都说吕雉私生活糜烂呢?主要是《汉书》中的记载:辟阳侯行不正,得幸吕太后。

汉高祖刘邦妻子吕雉私生活糜烂 吕雉的情人是谁

吕雉的情人就是辟阳侯。辟阳侯是何人呢?辟阳侯名为审食其,审食其是刘邦的沛县老乡,据说也是第一批参加刘邦革命队伍的老同志。刘邦离开沛县时,留下自己的哥哥刘仲和审食其一起照料自己的父亲和妻子儿女。按理说革命工作无贵贱,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是和流血牺牲的其他人相比,审食其的贡献确实有点拿不上台面,难怪若干年后封侯时遭人非议,说他是靠钻皇后的裙子上去的。

早在刘邦与项羽南征北战时,吕雉就在家里与同村的名叫审食其的男人勾搭成奸。本来刘邦考虑自己常年征战在外,家里无人照应,让审食其帮着照料自己妻小的,谁想性欲难忍的吕雉却与他眉来眼去,日久生情,在家过起了"夫妻生活"。后来,项羽把他们作为人质扣留时,吕雉与审食其仍同食同宿,外人竟然发现不了,故有史学家称吕雉不只是"毒妇",还是"偷情高手"。

刘邦称帝后,吕雉还提请封审食其为"辟阳侯",为刘邦同意。此后,两人"偷情"时,审食其在床上更卖力了,答谢吕雉为自己的努力。刘邦虽然是战场上的大丈夫,但在情场上则是戴绿帽的皇帝,后宫失守啊。

可叹的是,他死时也不知此事啊(也许是故意装着不知)!今天我们就回顾一下“毒妇”吕雉“偷情”故事!

关于吕后与审食其偷情行为的消息,很快随着宫女私下的窃语、宦官不露声色的暗示,从长乐宫宫墙的墙根爬上墙头,走上大街小巷,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最终上了八卦杂志的头版,且慢,八卦杂志还要若干千年才会出现。 于是,长安人都知道了,也包括吕雉的亲生儿子、当今皇上刘盈。可以想象皇帝得知这个艳情故事的神情与心情。倘有妇联的同志在,可以劝解他:“你老爹死了好久,你妈也该找个老伴了,这个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也是受国家保护地。” 可惜妇联同志不在,皇帝便暴怒了。当然对老妈没办法,那就把满腔怒火发泄在审食其身上。

汉高祖刘邦妻子吕雉私生活糜烂 吕雉的情人是谁

据《汉书·朱建传》载:“久之,人或毁辟阳侯,惠帝大怒,下吏,欲诛之。太后惭,不可言。大臣多害辟阳侯行,欲遂诛之。” 吕后无颜面对自己的儿子,为情郎求情,难道就看着可爱的人儿死去? 审食其有一个叫朱建的朋友,施展辩才,走惠帝的幸臣闳孺的路线,晓以利害。 朱建说的很干脆,审食其是太后的情人,你闳孺是皇帝的同性伴侣,皇帝讨厌审食其,将他治罪,皇太后也讨厌你闳孺,就不能将你治罪么?审食其一死,你闳孺还能存在下去么? 结果审食其逃过一劫。

但审食其终究没有得到善终,汉文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年),他被淮南王刘长用铁椎击打而死。刘长为什么要杀审食其? 很简单,到了杀人的地步,必有深仇大恨!什么深仇大恨?杀母之恨。 但其实刘长的母亲并不是审食其杀害的。 要说起缘由,还是得追溯到柏人事件(见第三节),刘长的母亲本是张敖献给刘邦的赵国美人,柏人事件败露后,她也受到牵连。 于是通过审食其向吕雉求情,但这不是与虎谋皮么?吕雉本来就对这些以戚夫人为代表的小狐狸精们咬牙切齿,当然一口拒绝。 可怜美人生下刘长后就被处死,有关部门把刘长送到皇宫,刘邦后悔莫及,亲自给这个孩子起名,并且让吕雉负责抚养他成人。英布死后,九江地方成了无主之地,刘邦就把这块地给了苦命娃刘长,封号为淮南王。因为从小在吕雉身边长大,刘长和审食其很熟,关系也不错。 审食其做梦也没想到,皇帝的这位小弟把母亲的死归罪于他,认为是因为审食其没有尽力说服吕雉,才导致母亲冤死。

汉文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年),刘长到长安拜见皇帝,陪他打猎,顺便拜访审食其,正寒暄之时,刘长从宽大的袖子里拿出铁椎,突袭审食其。 其实审食其死得很冤,刘长母亲的死,实在不是他老审的责任。但谁叫他是吕后的情人呢?很多人把对吕雉的仇恨,但是你能拿国母怎么样?只好都转移到审食其头上,捶你个面首!

司马路的闲话:吕雉嫁给刘邦,是父母之命,与审食其,却是自由选择,患难见真情。恐怕吕雉的爱情,属于审食其,而非刘邦。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