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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邦信阳公司法人挪用公款案又现新证据

 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发布时间:2020/12/2 11:45:33
导读: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刀刃向内,挖根溯源,自查自纠,严防腐败案件发生。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

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刀刃向内,挖根溯源,自查自纠,严防腐败案件发生。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刀刃向内,挖根溯源,自查自纠,严防腐败案件发生。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刀刃向内,挖根溯源,自查自纠,严防腐败案件发生。近期,有媒体以"北京一公司法人挪用公款190万元被立案调查 专家论证称构成犯罪"为标题,对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邦信阳公司)原法人张秋生利用担任邦信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财务大权的职务之便,以员工借款名义从公司银行帐户支出人民币19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后以虚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侵占公司钱财,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调查一事进行了报道。(记者/张宇)

就在案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邦信阳公司股东刘先生在整理公司原始帐目时又发现,公司原主管会计于莲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先后分四笔(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向其本人的银行卡转款共计40万元。会计记账科目为"短期借款",记账回执摘要为"报销——差旅费报销", 经张秋生签字同意后进行报账抵销,但记账凭证里没有附任何报销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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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等多名公司股东认为,于莲作为公司主管会计,长期在办公室处理财务事务,从来没有任何出差需要,实际上也并无出差事实。而且在约2个月期间内支出差旅费40万元巨款,且没有任何差旅费票据。尽管款项支出发生在2014年9至11月期间,名义为"短期借款",但是截至2017年12月底,这几笔共40万元的"短期借款"并未归还。

刘先生和股东李庆民等人特别强调称,根据相关证据显示,2014年8月4日于莲向张秋生等人发电子邮件通报,北京市西城区地税机关要对公司财务进行稽查,其中特别提到张秋生于2013年之前处理的代表某外国公司在天津的职工补偿款(涉及数千万元)的财务手续可能有问题。上述报销40万元后,此次税务稽查再无后续消息或结果,这两者之间是否有一定关联性呢?这种必然的因果联系显而易见。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刀刃向内,挖根溯源,自查自纠,严防腐败案件发生。

"于莲作为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熟知国家关于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邦信阳公司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报销手续。张秋生挪用、侵占公司190万元,并以假发票先报销。再以报销款冲抵借款的行为既不合法、又不合规,于莲不予制止或纠正,也不向公司其他股东通报或披露,而是给予积极配合,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涉嫌构成犯罪。于莲于2018年3月20日向张秋生提出离职,张秋生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擅自给付于莲50万元所谓"经济赔偿"。 实际上是张秋生惟恐其罪行败露,给付于莲的50万元实质上是"封口费"。"刘先生等股东称。张秋生伙同于莲大量多次的侵吞公司财产,严重侵犯了股东和员工的利益,这种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法定代表人张秋生在涉嫌挪用公司190万元资金的经手人是于莲,而此次新的涉嫌犯罪事实的嫌疑人是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于莲本人,张秋生签字审批。之后,公司股东推荐刘先生再次以张秋生、于莲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此次报案,提供的证据材料具体详实,依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条款,张秋生于莲二人长期狼狈为奸,共同犯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公安机关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枉法!只要积极调查,一定能够给出公平正义的答案。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邦信阳公司股东及创始合伙人刘先生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反映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张秋生于2014年7月至2017年年底独自掌控公司财务。张秋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公司资金数百万元,其中190万元用于购买他人的办公用房归为自己,并向公司收取租金30余万元,后以虚假发票冲抵个人借款侵占公司钱财。于莲是公司主管会计和上述资金转移手续的主要经手人。

2018年10月15日,朝阳分局以张秋生涉嫌挪用资金案符合立案条件向报案人下发《立案告知书》。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张秋生以其对公司拥有200万元债权为由进行辩解,公安机关个别人员认为"疑罪从无"。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疑罪从无"呢?"疑罪从无"的要点是"疑",然而,张秋生的犯罪事实清楚,问题线索清晰,证据确凿,铁证如山,"疑"从何来?"疑"字背后,一定存在着更多的隐情。但是,公安机关个别人员,并没有对"疑"给出合理的解释和明确的答案。而是,要求让刘先生和公司其他股东,来证明本是张秋生个人一面之辞的、所谓的200万元债权问题。针对这个情况,邦信阳公司股东求助法律专家,希望法律专家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张秋生的犯罪行为,做出合法客观权威的鉴定意见,彻底回答公安机关提出"疑罪从无"的"疑"。

2020年4月29日通过腾讯会议、11月1日在北京京仪大酒店第三会议室,分别召开了两次由国内刑法、刑诉法权威法律专家参加的法律论证会。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宋英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第二分检原副检察长、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李新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陈永生等专家学者分别参加了论证会。

法律专家们对邦信阳公司一案中所涉及的债权与涉嫌职务侵占的法律关系进行多次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2013年公司每位合伙人集资50万元投资一项业务。即便张秋生所谓拥有对公司的债权属实,数额上也仅有50万元而非200万元;况且张秋生所谓对公司的债权发生到2013年,截至2017年年底债权并未平账,证明其如果拥有对公司的债权,并不能同挪用或侵占的190万元相抵。所以,在案发三年后以所谓债权抵销其挪用公司的190万元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是不成立的。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与会法律专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张秋生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190万元公款购房归己的行为实际上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且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挪用公司资金已经进行了费用化平账处理,明显具有占有的故意。两份《专家论证意见》从根本上、从法律上明确回答了公安机关提出问题,不是"疑罪从无",而是"铁证如山"。

邦信阳公司多名股东及二十多名老员工联名签字按手印,共同强烈呼吁,希望经办的公安机关积极适应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新形势,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全力守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条生命线。杜绝认知偏差,克服懒政怠政,秉公执法、积极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张秋生早日绳之以法,还邦信阳公司股东及全体员工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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