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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生效裁决:中国红牛有权使用产品上的商标

 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6-4-3 15:07:38
导读: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迎来了新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此次处于有利一方。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自身的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红牛所有。据了解,因泰国天丝于2012年、2017年分别抢注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并向各地法院起诉、或向行政机关投诉中国红牛生产的...

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迎来了新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此次处于有利一方。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生效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自身的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红牛所有。

据了解,因泰国天丝于2012年、2017年分别抢注中国红牛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并向各地法院起诉、或向行政机关投诉中国红牛生产的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标侵权。为此,中国红牛股东华彬集团依据《95年合资合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核心仲裁请求为:基于《95年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确认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归中国红牛所有。仲裁庭基于本案的事实基础以及华彬集团提供的新证据,作出了“中国红牛出品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如下图)属于中国红牛产品自身的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红牛所有”的仲裁裁决。其核心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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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红牛自《95年合资合同》生效,公司成立即(1996年初)开始实际使用立体商标和简体字商标(统称“简体字商标”)

仲裁庭认为,中国红牛的产品是指“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指立体商标和简体字商标。从商标使用的源头上看,中国红牛于1996年投产开始实际使用了简体商标。因此,仲裁庭认为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应为其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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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商标使用源头看,中国红牛产品的商标应为其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

仲裁庭认为,中国红牛自1996年投产开始便在其特有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上使用了简体字红牛商标,该商标的使用源头为中国红牛在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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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红牛使用简体字商标先于泰国天丝商标注册时间,且一直处于实际使用状态,其使用简体字商标并非来源于泰国天丝的商标授权。

仲裁裁决书认定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不同于泰国天丝注册的第878072号繁体字商标,中国红牛的实际使用先于泰国天丝的注册,且一直处于实际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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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仲裁裁决书认定中国红牛实际使用的简体字商标与泰国天丝授权许可的注册商标是不同的商标,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到期不影响中国红牛对简体字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无论泰国天丝是否与中国红牛签订形式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到期等,均不影响中国红牛产品使用简体字商标的合法性。

4.中国红牛产品上所使用的简字体商标与泰国天丝注册的繁体字商标并非同一枚商标。

仲裁庭综合考虑中国红牛简体字商标使用早于泰国天丝注册的繁体字商标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注册商标的文字改变字形问题的复函》,简体字商标与繁体字商标是不同的商标等因素,最终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所使用的简字体商标与泰国天丝注册的繁体字商标并非同一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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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体字商标属于中国红牛产品自身的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红牛所有。

基于以上理由,仲裁庭最后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所使用的红牛简体字商标是中国红牛资产的一部分,属于中国红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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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决书的认定,中国红牛自1995年成立后就开始使用简体字商标,该枚商标经中国红牛持续、稳定使用了30年,经过不懈发展,中国红牛年销售额早已突破了150亿元,品牌价值已高达500亿元,红牛简体字商标早已成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显然中国红牛有权继续使用归属于其自身所有的简体字红牛商标。而泰国天丝以及其新的合作方普盛公司为了一己私利,在全国各地起诉中国红牛饮料商标侵权,恶意利用中国司法制度发起诉讼并冻结民营企业资产、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恶劣行为,已经严重妨害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并对我国实体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其明显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法律及社会公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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