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酷儿 872553 六间房20151101130334_13161121
精彩内容:
宋某甲是宋某乙的继父。2011年12月,原告宋某甲诉称,他原有六间房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宋某乙将该房屋的房产证改在自己名下,因此要求确认六间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宋某乙辩称,六间房屋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明确写明产权来源为自建。
■案件回顾
老人与继子争夺六间房产
宋某乙的母亲林某在其6岁时改嫁宋某甲,宋某乙随继父宋某甲和母亲林某一起生活。宋某乙16岁辍学后,一直在本村生产队参加劳动,后到某磷肥厂工作,直到结婚。
本案诉争的6间房屋是一家人共同生活期间于1981年修建的。房屋建成后,确实为宋某甲所有。1982年宋某乙结婚后,居住在该6间正房的东三间。1986年之后,宋某乙先后建设了南倒厅平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6间房屋中间的院墙拆除。1998年后,宋某乙搬到本村另一处院子居住。1991年,村里组织村民换房产证,将以前的房产证件更换为房产证和土地证。宋某甲办理了房产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成为所有权人。1999年,宋某乙办理了乳山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诉争房屋的房产证,该证记载所有权人为宋某乙,产权来源为自建。该房屋产权变更没有原告签名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宋某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维修房屋时所用的材料都是自己花钱购买的。
■法官说法
均有投资定为按份共有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乙自16岁辍学后一直从事生产劳动,且劳动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至25岁结婚时,已从事劳动9年,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夫妻和被告共有。
被告结婚时就住在诉争房屋的东三间,一直居住了16年。在这期间,被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整修和改建,也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对六间房屋有添附行为。原告主张是自己出钱维修和改建的,但其没有提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诉讼房屋的3间分给被告,其余3间为原告夫妻共有。(记者 李旭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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