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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车丢失获赔]查出前夫出轨获赔_宝驾租车丢车获赔6.5万 车主还要求赔车被驳回

 47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8 9:03:20

南宁阳光车旅,租车, 女子深夜轻生跳河民警果断跳河救人


精彩内容:

法院:宝驾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 法官:宝驾只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车主闫女士将自己的车辆放到P2P租车平台宝驾租车出租,没想到却被骗子盯上,结果造成车辆丢失,为此,闫女士将宝驾租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今天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宝驾租车赔偿闫女士半年的租车费用6.5万元,驳回闫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 宝驾租车平台丢车 车主索赔

原告闫女士诉称,今年4月,她在宝驾租车注册成会员并上传了车辆信息,由宝驾租车为自己的CR-V安装了GPS系统。

4月30日,闫女士通过宝驾租车将车辆以平均日租金300元、节假日租金每天500元的价格租给了男子王某,之后王某将车开往外地至今未归还。

闫女士表示,将私车出租她最关心的就是车辆安全。而在追要汽车过程中闫女士发现,租客王某有诈骗前科,而租车人信息由宝驾租车提供,宝驾租车却未给她任何风险提示,因此宝驾租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闫女士提出要求宝驾租车赔偿其经济损失28万余元,并赔偿租车费损失。

本案此前开庭时,宝驾租车辩称,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租客的身份认证,宝驾租车要求租客提供身份证和驾照信息,并通过交管局的驾驶证信息系统进行租客的驾照信息和驾驶记录核查,以确保租客符合资格要求。

宝驾租车表示,根据该公司“盗抢险理赔条件”规定,“若车辆出租期间,盗抢车辆不予归还,或将车辆抵押从中渔利,属于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平台给予必要举证协助服务”,同时规定“对于车主造成的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或者法院判决执行”。

判决 宝驾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 判赔租车费

法院审理认为,宝驾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为车主和驾客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公司,明知车辆有丢失风险,但并未依法向闫女士履行完整的告知义务。宝驾公司虽在其官方网站刊载有“盗抢险理赔条件”,但没有在显著位置予以提示,而是夹杂在大量的琐碎信息之中,导致车主不会及时注意到该提示,与其公开宣传及承诺的内容不符。

宝驾公司承诺有专门的风控部门,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车主车辆进行了监控。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宝驾租车赔偿原告闫女士半年的租车费用6.5万元。对于闫女士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宣判后,闫女士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考虑。

法官说案 宝驾只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法院为何只判宝驾公司赔偿租车费,驳回车主主张车辆损失的问题,主审法官朱惜丹向法晚记者解释,因为闫女士的车辆的损失,主要责任人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宝驾只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惜丹提示租车平台,作为专业的中介居间方要如实宣传,针对车主注意事项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宝驾回应 将反诉被骗车主侵犯名誉

据了解,宝驾租车做出官方回应,发表了一份“针对闫女士和另一被骗车主张女士诉赔一案的声明”。

声明称,闫女士的车辆承租人已被湖北省宜昌刑侦支队刑拘,张女士的车辆也已被北京市朝阳分局发现和监控。在警方已经将案件定性为诈骗而非盗抢的事实基础上,闫女士和张女士仍然向宝驾租车索赔本应由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刻意忽视其不符合盗抢险的理赔条件,对宝驾租车造成了恶劣影响。

宝驾表示,闫女士和张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宝驾租车商业名誉的严重侵害,决定对闫女士和张女士提起诉讼。((记者 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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