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纠纷案件
0安置房纠纷案件
父亲的前妻能否得到安置房安置
我父亲08年与第二任妻子结婚,结婚后没几个月,第二任妻子跟人走了就再也没回来,父亲的婚姻长达7年之久,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现在涉及安置房纠纷案件。
父亲省四川成都人士,继母四川省眉山人士。
在拆迁安置时,父亲刚结婚。
第二任妻子多年没出现,继母的户口一直也没有迁到我家,在我家的拆迁安置协议书上并没有继母的名字,而在安置房结房款单上有继母预安人的名字,我和父亲是正安人。
再次期间父亲有去四川省眉山市沐川县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但没有离
我家现有两套安置房,我成年后拿了一套三的,我担心继母以后来强要房子,我不知道她在法律意义上是否能得到房子。
我需要律师能够提供专业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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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LLDY 提问时间:2015-06-09 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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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09 9:56:34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
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上是夫妻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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