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合同纠纷
0 房屋属于企业自管公房,当年企业一次性将房屋的20年使用权出租给职工,并在协议中约定,遇到政策性拆迁,全部补偿归乙方,甲方不退款。如今甲方与他人在该地区,私自开发盖楼,为逃避国家拆迁政策,该工程并未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并私自制定补偿政策,因此乙方拒绝搬迁。甲方为达到使《协议》无效的目的,串通城管局,将乙方住房所在地区全部纳入违法建设,并全部拆除。
请问:
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五项,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其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2、甲方在该地区的开发、拆迁,均未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违法建设的决定被撤销,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在该区域进行商业开发,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甲方,要求履行协议,依据国家拆迁政策给予补偿?或者要求履行协议,支付全部拆迁补偿?
3、如果违法建设的决定被撤销,乙方准备到法院起诉甲方违约,是否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从违法建设决定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因为城管局拆违导致,房屋拆毁、合同中断,如果违法建设的认定被撤销,因拆违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条款,是要求城管局承担?还是要求甲方承担?或者双方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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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47989 提问时间:2015-11-08 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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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11-09 14:48:40
第一,违法建筑出租,租赁合同无效;第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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