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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房屋居住人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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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爷爷在1975年新疆呼图壁县卫生局工作,单位分给我爷爷一套平房住(公房),我爷爷在1989年去世,之后卫生局让我奶奶继续在公房居住,住房期间一直我们自己维修,大概在2009年卫生局让我们交3万元房改搬入楼房,单因家里条件不好,未房改,到2010年公房因为房屋年久,怕老人在公房居住不安全,就从公房搬出来租房居住,租房期间我奶奶也申请了租房补偿(一年1000元,当时租房一年大概6000元),后来我奶奶于2015年去世,公房就一直放着爷爷奶奶的物件和灵位,我和我父亲就时不时去祭奠下。
2017年7月24日我父亲接到拆迁办工作人员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但是归属人不清,写了卫计委(卫生局)和我父亲名字,后卫计委(卫生局)提出异议,房屋属国有资产,期间我一直在和卫生局协调未果,后我又去拆迁工作组协调过程期间,未经过我父亲拆除房屋,房屋里的所有物品都未搬出就已拆除。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 征收未向房屋居住人出售的单位自建住宅,建房单位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用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居住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将80%的货币补偿支付给房屋居住人。 建房单位破产,或者建房单位因改制、兼并、重组等原因转移单位自建住宅所有权的,由房屋居住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并按照前款规定对房屋居住人予以补偿。 房屋居住人擅自转让单位公房或者在单位用地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自建房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实认定后确定补偿。 本条所称房屋居住人,是指居住在单位自建房的职工(含下岗、分流、解聘人员)、职工遗属或者与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利害关系人。(上述办法已经2013年10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我想知道这个文件能让我们争取到拆迁补偿吗?
2,在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拆除公房,导致公房中还有爷爷奶奶的东西和灵位全埋于废墟我该这么办?
我向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无人能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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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u61812 提问时间:2017-10-17 23: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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