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误区一:“法不责众”。李某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在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力后,果园连续丰产。部分眼红的村民要求村委收回果园被李某拒绝。于是,该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并损坏果树。事后,参与哄抢的村民受到了治安处罚,并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点评:果真“法不责众... |
误区一:“法不责众”。李某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在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力后,果园连续丰产。部分眼红的村民要求村委收回果园被李某拒绝。于是,该村有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并损坏果树。事后,参与哄抢的村民受到了治安处罚,并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点评:果真“法不责众”吗?答案是否定的。法官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少而尺度从严,也决不会因为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众”只是相对的概念,与法律保护的主体相比,这个“众”都是少数人。
误区二:“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贾某一向乐行善事。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贾某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生意场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无奈,贾某最后代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
点评: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俗语是一个认识误区。
误区三:“父债子还”。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止。2013年1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身后遗有旧房2间。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如果“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应以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之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所有的财产来继续清偿。
误区四:“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小丽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村中分得承包地。今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小丽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
点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村中未分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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