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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论述

 6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9:36:35
导读: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复议申请人的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 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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