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 我公司前不久招聘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唐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我公司遂与唐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唐某到岗后,公司发现很多文员的工作她都做不好。经调查了解得知,她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 |
案例:
我公司前不久招聘有1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唐某前来应聘。其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2年文员工作。我公司遂与唐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唐某到岗后,公司发现很多文员的工作她都做不好。经调查了解得知,她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其后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通知唐某时她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公司能否因其虚构工作经历辞退唐某并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唐某前来你公司应聘,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她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你公司与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唐某。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公司辞退唐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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