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例: 小区附近有一家健身馆,我和不少业主在该健身馆办理了为期1年至2年的消费卡。近日,我们得知店主刘某已与他人签订健身馆转让合同,员工也走了大半,刘某不日也会撤离该馆。因担心继任者不会承认前任的消费卡,也担心继任后的服务质量,我们要求刘某退回消费卡内余额。刘某拒绝。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刘某退还消... |
案例:
小区附近有一家健身馆,我和不少业主在该健身馆办理了为期1年至2年的消费卡。近日,我们得知店主刘某已与他人签订健身馆转让合同,员工也走了大半,刘某不日也会撤离该馆。因担心继任者不会承认前任的消费卡,也担心继任后的服务质量,我们要求刘某退回消费卡内余额。刘某拒绝。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刘某退还消费卡中的余额?
答复如下:
本案涉及到合同义务转让问题。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即是说,你们与刘某签订健身消费合同后,作为债务人的刘某即使不改变健身的项目、健身的时间、消费的标准等因素,其要将健身服务义务转让给他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作为债权人的你们是否同意。而刘某事先并未征求你们的意见,你们事后也因心存疑虑而不予认可,这就意味着刘某的转让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让他人完成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服务属于违约,因此刘某必须应你们的要求返还消费卡中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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