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小丹系某高校大四学生。毕业前夕,在校方与企业联合组织的招聘活动期间,小丹在接受一家电讯运营公司应聘洽谈时,虽觉得该公司的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不太理想,但考虑就业难、找份可心工作非常不容易,小丹还是答应下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此就业合同签订后,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 |
案例:
小丹系某高校大四学生。毕业前夕,在校方与企业联合组织的招聘活动期间,小丹在接受一家电讯运营公司应聘洽谈时,虽觉得该公司的工作条件与工资待遇不太理想,但考虑就业难、找份可心工作非常不容易,小丹还是答应下来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此就业合同签订后,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若有其它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书签订后不久,小丹经参与网上招聘,成功地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并要求小丹在一周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运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小丹按协议要求支付2000元约金。校方也认为,小丹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之违约行为,校方不再发给其“就业协议书”(空表)。面对如此反悔代价,小丹该如何走出困境?
点评:
劳动者想找到一份理想工作之想法无可非议,尤其应届大学生在找工作时“骑驴找马”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校方参与的、运营公司与小丹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小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至于校方因小丹的草率而表示不再发给“就业协议书”(空表),小丹可向校方说明相关法律规定,让校方理想并支持学生早日找到一份理想工作。即使不成,小丹也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无论签订“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样本,既然某电力公司用意录用,就不会有其它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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