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我是福建闽北一山村的村民。五年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我们村一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林某经营。林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于今年6月底到期。由于近几年建筑材料涨价,承包人林某着实大赚了一笔,不少村民都想在林某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参加竞争承包。但到了7月份,村民们见林某仍然像往常一样经营,通过询问村... |
案例:
我是福建闽北一山村的村民。五年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我们村一采石场承包给本村村民林某经营。林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于今年6月底到期。由于近几年建筑材料涨价,承包人林某着实大赚了一笔,不少村民都想在林某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参加竞争承包。但到了7月份,村民们见林某仍然像往常一样经营,通过询问村干部才得知,根据林某的请求和林某在承包经营中的表现,“两委”(即“村委会”和“支委会”)经过研究决定,将与林某的采石场承包合同又延期5年,且承包金由原来的每年13000元增加到15000元。不少村民尤其是想参加竞争承包的村民很有意见,但也有村民认为,林某在5年的承包经营中,经营有方,从未拖欠过承包费,对本村村民建房用石料都有优惠和照顾,还是由他继续承包为好。请问,村“两委”同意延长林某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有效吗?
答复如下:
你所说的村“两委”同意延长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是否有效的问题,实际上是在问该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即无效,不违反则有效。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上述法律规定中用了“必须”二字,这清楚地表明该规定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由于该承包合同的期限延长即合同的变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所以是无效的。如果村委会不对该承包合同进行主动纠正,你所在村的村民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某与村委会延长采石场承包合同期限是无效的。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