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我在镇上经营一家小饭馆,五六年来生意还算不错,但恼人的是有一家单位拖欠2万余元伙食费一直不给。如今该单位的领导又换了,当我找到现任领导时,他却说:谁吃的找谁去,谁签的字找谁去。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实际上,这些伙食费都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每一笔都写好了招待的客人和对象。请... |
案例:
我在镇上经营一家小饭馆,五六年来生意还算不错,但恼人的是有一家单位拖欠2万余元伙食费一直不给。如今该单位的领导又换了,当我找到现任领导时,他却说:谁吃的找谁去,谁签的字找谁去。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实际上,这些伙食费都是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的,每一笔都写好了招待的客人和对象。请问:“新官”可以不理旧账吗?
回答如下: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单位人员在你饭馆用餐,你向该单位提供餐饮服务,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与你建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属于其权限范围内之事,并不存在超越权限之说,因此,你们之间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并生效的,该单位依法负有向你付清餐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该单位现任领导不认可前任领导任期内欠下的餐费,显然与该条规定不符。也就是说,对于依法成立的旧账,“新官”是不可以不理的;而对于非法债务、非法旧账,“新官”确实可以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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