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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伙企业退伙时应注意什么?

 12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6 9:33:58
导读: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某红木家具厂股东黄某:  2008年10月,我、叶某和刘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成立了红木家具厂。叶某以自己两间临街铺面作价80万,另外出资100万,刘某出资100万,我出资60万,我们三人约...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某红木家具厂股东黄某:

  2008年10月,我、叶某和刘某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成立了红木家具厂。叶某以自己两间临街铺面作价80万,另外出资100万,刘某出资100万,我出资60万,我们三人约定按3∶2∶1的比例分配利润以及承担债务,并且我们三人均参与合伙企业经营。2009年1月,叶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一年半)购买加工设备。红木家具厂开始运营后效益一直不错。去年6月,我因身体原因想退出合伙企业,征得叶某和刘某的同意后,我和谢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将自己在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以55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谢某,同时约定谢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年10月,谢某向我支付了5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没想到去年12月份,红木家具厂遭遇大火,化为灰烬。同时还导致了相邻商铺损失惨重,因此,红木家具厂宣布解散,银行要求偿还贷款,相邻商铺也要求赔偿损失共计8万元。此时,叶某人间蒸发,刘某经济能力极其有限,谢某则声称:根据当初与我的转让协议,对50万元贷款没有偿还义务。现在银行向法院起诉我,要求偿还50万元贷款及利息,相邻商铺也要求我赔偿8万元损失。

  请问:我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银行的贷款和相邻商铺的损失我应该偿还吗?

  律法网律师:

  您好,在上述的叙述中我认为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关于您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当然退伙、声明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形式。在上述案例中,您因为身体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属于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作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须退伙人单方的声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单方声明的退伙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以下可以单方声明退伙的情形:合伙协议中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约定时,合伙人应如何单方声明退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有存续期间的约定时,在期间届满前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条件:(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该事由一经出现,合伙人即可享有声明退伙权,经向其他合伙人声明即可退出合伙的企业或单位;(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时,该事由仅对于要求退伙的人而言,比如说合伙人之间不和,致使合伙企业的活动陷于瘫痪,其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参加合伙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若合伙人无权声明退伙,对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而言均并非有利,因而应赋予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权利;(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一方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违反依合伙协议所应负的义务和责任,严重地破坏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守约的合伙人若因此而受损失时,有权要求严重违约的合伙人给予赔偿,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声明退伙;(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您将出资份额以及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全部转让给谢某时,您就退出了该合伙企业,也就是说您已经不再是该红木家具厂的合伙人了。而此时,受让人谢某取得了合伙人身份。您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不用就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而是由谢某支付18万元后概括承继您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伙人。

  法律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额等没有做出限制,因此,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是,一旦经营亏损,就会造成无力还债的情形,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即使您已经退出合伙企业,还应当对您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30万元贷款)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谢某入伙后,享有与原来的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30万元贷款应由叶某、刘某、谢某和您共同清偿。

  合伙企业因失火给相邻商铺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偿还。但该损失发生在您退伙之后,此时您已不是合伙人,对退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8万元损失应由叶某、刘某、谢某三人共同清偿。

  二、您与其他合伙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分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对内,各合伙人之间则为按份之债,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债务。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上述情况中,您与谢某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谢某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在您和谢某之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信用社可以向法院起诉您、叶某、刘某和谢某中的一个,也可以起诉数个,也可以全部起诉,但是叶某现在下落不明,刘某没有可供偿还的财产,信用社无法向他们追偿。因此您应当偿还信用社的30万元贷款及利息,然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叶某和刘某进行追偿。

  综上,对于信用社的贷款您应当依法清偿,对于相邻商铺的损失你无须负责。你在清偿信用社贷款后可以向叶某和刘某进行追偿,但是不能向谢某追偿,因为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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