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一章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是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2、中... |
第一章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是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3、外国人在豫就业许可;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6、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7、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8、省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9、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10、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实行格式文本制度,加盖专用章有效。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送到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
五、严禁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通过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使用本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负责接受申请人的咨询。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按规定份数如实、准确填写。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二节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本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测等方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先后顺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查、举报的规定;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本机关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内的公示栏、查询触摸屏及其他允许公众公开查询场所;
河南省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ha.lss.gov.cn/)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当面或电话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准确、详尽的说明、解释。
五、本机关对依法变更、修改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及时公示有关内容。对通过招标、考试、考核或按先后顺序决定等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公示或公布。
六、本机关允许公众查阅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办理规则、办结期限、办理结果等法定事项。
第三节 行政许可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告知。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服务大厅当场办理。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照《》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应明确、详细、条理的注明告知补充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工作人员双方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印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五、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许可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内容和形式须符合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签字盖章须符合法定要求,能够证明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能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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