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件经过】5月25日晚间,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发布《“e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和部分股东以股权投资、发标等方式将吸收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占... |
【事件经过】
5月25日晚间,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发布《“e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称,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利用“e速贷”平台非法吸收的资金累计达数亿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和部分股东以股权投资、发标等方式将吸收投资人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
惠州警方在《通报》中表示,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全力为事主挽回损失。并提醒投资人依法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如实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解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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