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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丧偶儿媳能否在同一顺位继承份额

 9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6 15:25:22
导读: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尽了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的影响。”我国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尽了赡养义务,是指对公、婆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长期侍奉老人,帮助料理生活起居,看病护理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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