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公约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成了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的最高指导原则。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无法由本人争取行使,他们是家庭生活中的弱者,需要外力的主动介入和帮助,才能确保权利的维护。为此,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当未... |
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通过,公约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成了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处理儿童相关事务时的最高指导原则。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无法由本人争取行使,他们是家庭生活中的弱者,需要外力的主动介入和帮助,才能确保权利的维护。为此,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当未成年子女遭受父母不当管教,或不当惩戒,产生家庭暴力时,国家权力机构应当积极介入,干预父母管教权(或称惩戒权)的行使,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亲权并不是与生俱有的权利,唯有能够承担父母责任之人才能享有该权利。一旦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滥用其亲权,如惩诫未成年子女过重,教育未成年子女不适法,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确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时,得暂时停止其亲权,当这些情形消除,亲权能得到正确行使时,亲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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