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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网律师谈夫妻离婚彩礼怎么办

 3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3 10:00:31
导读: 我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所谓婚约,也称为定婚、订婚,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但是缔结婚约并不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在《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无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对于订婚牵扯到的彩礼问题法律有无规定呢?离婚时,彩礼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律法网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法...

       我国自古就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说法,所谓婚约,也称为定婚、订婚,在我国民间广泛存在,但是缔结婚约并不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所以在《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无这一问题的具体规定。对于订婚牵扯到的彩礼问题法律有无规定呢?离婚时,彩礼又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律法网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 民间婚约行为中财物赠与的性质,也就是彩礼的性质,是属于男方还是女方,亦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法网律师详细解答:

  关于彩礼的性质理论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间婚约行为中一方当事人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在婚约双方当事人缔结婚约时,一方当事人自愿的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财物,另一方当事人也乐意的接受,并且所赠与的财物为受赠方当事人实际占有,该赠与合同在婚约财物为对方当事人收下时即已成立,并且发生法律约束力。此后,无论哪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婚约,其赠与的财物皆不应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婚约行为中一方当事人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为,民间婚约行为中的一方当事人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婚约双方当事人今后互相结成夫妻这一特定的目的而为的。也就是说,婚约一旦解除,双方当事人即不能实现“互相结成夫妻”这一特定的目的,其解除条件“不能结成夫妻”即告成立,接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将受赠的财物返还给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婚约行为中一方当事人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应当按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处理。

  二、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再者,当两人不能继续婚姻,在结婚初女方所收到的彩礼是否能算婚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法网律师详细解答: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比较笼统,现在法律进行了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结婚前女方所收到的彩礼从法律上讲属于男方附条件的赠与 ,即以结婚为条件,而两人已经结婚,条件已经成就,赠与行为已经生效,所以彩礼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男方不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这只限于婚前给予,如果婚姻关系存系期间,即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一方,此种情况,在离婚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分割。

  三、离婚纠纷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对于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钱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法网律师详细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赠与彩礼与一般的民事行为不同,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证明其收到彩礼,婚约彩礼的证明一般有三种证明方式,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所以实践中离婚彩礼返还问题也是频频发生,希望广大网友遇到相关的问题到中顾法律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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